大运河地跨八省市,是连接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纽带,作为大运河的原点城市,守护好大运河,扬州使命在肩,扬州法院责无旁贷。2023年11月,全国首个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揭牌成立,标志着扬州大运河司法保护事业掀开了新的篇章。
成立两年以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聚焦“高质量审判”和“高水平保护”两条主线,通过一个个生动典型的案例,展现了司法在定分止争、惩治犯罪、促进治理方面的能动性与创新性,为生态环境提供了坚实保障。
拔藕定损:现场勘验巧解相邻损害难题
“无人机撒肥,我的藕塘却遭了殃!”2024年8月,莲藕种植大户王某发现自家荷塘莲叶出现枯黄,后发现是邻田种植户杨某使用无人机给水稻播撒化肥时,误撒到王某种植的荷塘所致。双方对是否存在损害及因果关系争执不下,诉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莲藕都被莲叶覆盖了,即使莲叶枯黄,无人机播撒的农药也不会影响到莲藕。”面对王某的主张,杨某并不认可。
如何证明“误洒化肥”与“莲藕减产”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案件审理的核心难点。这类涉相邻关系的损害事实认定,往往因时过境迁、专业性强而使得当事人自行举证困难。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依赖鉴定或陷入证据困境,而是从法院案例库中汲取了智慧。
“我们可以借鉴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中‘现场炒辣椒’固定证据的创新方法,通过现场勘验来还原真相!”承办法官毕维明立即联系原被告及村委会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藕塘,从紧邻水稻田的受损区域和塘中央未受影响区域,分别拔取了几根莲藕进行比对。
两片区域莲藕大小差异显著,受损区域的莲藕明显发育不良。结果一目了然,在直观的证据面前,杨某认可了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官与村委会协同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现场签署和解协议,杨某一次性赔偿王某1.68万元。
该案不仅是审判方法的创新,更是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将“常识常情常理”融入司法过程,通过现场实验固定证据,合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使裁判结果既符合民事诉讼案件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也契合了双方当事人的朴素认知。
依法治尘:地方性法规赋能精准环境监管
环境治理不仅需要司法的后端裁判,更依赖行政机关的前端监管。
2023年10月26日,扬州市民韩某某向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邮寄了一份《查处申请书》,反映某地堆放大量工程裸土,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要求查处。江都生态环境局受理后,经调查确认系某建材公司所为,于11月3日向建材公司下达《一般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预警告知单》,要求5日内整改。
同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复查,发现建材公司已对该堆裸土用防尘网进行了覆盖,遂将相关情况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韩某某。韩某某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责令被告履行法定的查处职责。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的适用成为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违反本法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此外,《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亦有相似规定。
《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了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等行为的罚则进行了细化,为扬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因地制宜、规范高效地开展好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在扬州生态环境治理领域持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员额法官张长云表示,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这种处理方式既督促企业立即纠正了违法行为,消除了污染状态,又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和节约环境治理成本的考量,是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典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韩某某诉讼请求。
全链打击:中间人“牵线”倾倒垃圾亦担责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在一起严惩污染环境犯罪案中,汤某明知他人提供的是含有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的混合固体废物,仍充当中间人,联系吴某、周某等人将整整30车此类固体废物,运输至仪征市一处偏僻的废弃矿坑内非法填埋,造成了事发地土壤环境的损坏。
这起由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审理的案件,是法庭成立后受理的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案发后,当地政府在环境整治中清理了包括此案在内的总计2.8万吨垃圾,全案造成损失高达500余万元,其中汤某涉案部分约30万元。最终,汤某为其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因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2023年11月,在三湾公园设立大运河环境资源保护教育基地,与南京海事法院合作成立京杭大运河扬州巡回审判点;2024年4月,召开大运河(扬州段)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工作会议;2024年5月,发布《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建设三年发展规划》;2024年6月,同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签订司法衔接框架协议;2025年2月,与安徽天长法院、江苏盱眙法院共同签署发布环高邮湖司法保护宣言;2025年7月,举办大运河司法保护工作交流会……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任国凡表示,该院将依托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服务保障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深化合作理念,健全协作机制,拓展共建范围,通过案件一体处理、执行事务合作、要案会商、巡回审理协作,推动大运河司法保护联动机制走深走实,形成联动联创、共享共治的一体化司法保护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