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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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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国际调解院为国际争端解决提供新范式

日期: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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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面临转型的当下,国际调解院——这一由中国携手多国共同创立的全球首个专门以调解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法律组织,于今年10月20日在中国香港正式成立,为国际争端解决提供了全新范式。该机构的诞生标志着国际社会对更加包容、灵活且非对抗性争端解决方式的探索进入新阶段。

一、国际调解院的创立背景与定位

国际调解院的创立是对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补充与创新。截至今年5月30日,已有包括亚洲、非洲、拉美和欧洲国家在内的33个国家签署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展现出广泛的国际接受度。这一机制的建立,源于国际社会对传统对抗性争端解决方式的反思,以及对更具包容性、灵活性解决方案的需求。

与仲裁、诉讼等传统机制相比,国际调解院具有其独特的制度定位。它不寻求取代现有的仲裁或诉讼机制,而是以其自愿、灵活、非对抗的特性,为矛盾各方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正如国际调解院首任秘书长郑若骅所言:“调解并非要取代诉讼或仲裁,而是以和解为核心理念,在不判定对错的前提下寻求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与诉讼、仲裁共同构成争议解决的不同思路。”

二、国际调解院的创新设计与机制优势

国际调解院的创新设计体现在多个方面,这些设计使其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独具特色。

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调解院的重要特征。《公约》明确规定,只有当事方一致同意提交的争议,国际调解院才会受理。更为重要的是,争议一方“可在调解程序中随时单方面撤回调解同意”,这种设计充分尊重了国家主权,消除了争端各方参与调解的后顾之忧。

程序设计的灵活性与保密性为争端解决提供了重要保障。《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调解程序的保密性,避免了争端方因国内政治压力而影响调解进程。第三十四条则明确,任何争端方均无权在其他程序中援引调解程序中涉及的立场及报告作为证据,这消除了争端方在未来仲裁或司法程序中被对方利用本方立场的顾虑。

多元与包容性是国际调解院的另一显著特点。国际调解院摒弃了传统西方中心主义的争端解决模式,充分尊重不同文化背景、法律传统。为各国和地区提供更具包容性与文化适应性的方案,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高效与经济的特点使国际调解院更具实用性。与常需数年时间、耗费巨额费用的国际仲裁相比,国际调解院的调解周期通常不会超过6个月,不需要聘请天价律师团,大大降低了争端解决的成本。这种经济高效的特点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更平等地利用这一机制。

三、国际调解院在南海争端中的适用前景

南海争端涉及历史、法律、地缘政治等多重因素,具有高度敏感性和复杂性。在这一背景下,国际调解院的特性和机制为其在南海争端解决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

国际调解院的柔性特点与南海争端的复杂性高度匹配。与寻求“一揽子”解决方案的仲裁不同,国际调解院允许争端方就部分“微型争端”提交调解,通过逐个解决“热点”问题,积累互信,为更大范围的合作创造条件。例如,涉及渔业资源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上搜救等具体功能领域的争端,都可以尝试通过调解机制寻求解决方案,而不必触及更为敏感的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

从思想基础上看,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高度契合。王毅在《公约》签署仪式上的致辞中,曾生动地讲述了中国古代“六尺巷”的典故,以此表达中方对调解精神的理解。这一文化亲和性使得国际调解院在南海地区的适用具有独特优势。

四、国际调解院的挑战与前景

在国际治理层面,国际调解院代表了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变革。长期以来,国际秩序的主导权掌握在少数西方国家手中,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也主要建立在英美普通法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国际调解院的成立,则为全球治理注入了多元化元素。正如专家所指出的,在国际调解院的平台上,一些小国、弱国将有更多的话语权,它们有机会根据自身的国情和发展需求,提出观点和解决方案,并参与到国际规则制定中来。

对中国而言,国际调解院是中国智慧与现代国际法治相结合的生动体现。从斡旋沙特与伊朗握手言和,到促成巴勒斯坦内部各派别实现历史性和解,中国近年来已向国际社会展现了出色的调解能力。国际调解院的成立,是中国首次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创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标志着中国正从国际规则的接受者向制定者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