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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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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镍板铅超标遭退回 供货商拒补货只能找替代

日期: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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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企业合作中,供应商不仅提供不合格货物,还因市场涨价反悔拒补,采购方被迫高价买替代产品的损失该认栽吗?近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明确违约供应商需全额赔偿采购方损失,为市场诚信交易划清法律底线。

2023年8月,泰州市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委托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拓展大客户,约定由商贸公司参与招投标,物资公司提供符合国标、铅含量达标的电镀镍板。

2024年1月,商贸公司中标10吨电解镍项目后,与物资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物资公司以121900元/吨供货,商贸公司收货后15日内付款。1月17日,物资公司实际发货9.812吨,商贸公司却在1月24日被检出部分镍板铅含量超标,经上海专业机构检测确认质量不合格。

双方协商后,商贸公司于2月2日退回检测不合格的镍板,物资公司承诺正月二十后补货。可春节后镍板价格暴涨,物资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突然拒绝履约,导致商贸公司只能高价向其他企业采购,产生经济损失。协商无果后,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资公司赔偿替代交易产生的差价 114500元及相关费用。

被告物资公司辩称,自身无违约行为,反而是商贸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双方未就补货达成一致,商贸公司未预付货款,物资公司无补货义务;商贸公司的替代交易与己无关,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损失真实性。

商贸公司补充陈述,有聊天记录证明一直要求物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未付清货款是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双方约定补货后账清,物资公司拒补货系因价格上涨;并提交了相关合同、转账记录、检测报告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业务由物资公司员工孙某对接,在双方协商退货后,商贸公司提出先付30万元、年后结清货款的方案后,物资公司未提出异议,孙某提供公司名称确认收款,表明双方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商贸公司按约支付30万元后,物资公司拒绝补货的行为构成违约。

关于损失认定,商贸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以每吨139000元的价格向第三方采购6.6985吨镍板用于补充供货,相关合同、转账记录、送货单等证据链完整,能够证实替代交易的真实性。结合原合同单价121900元/吨计算,商贸公司产生可得利益损失114544.35元。

法院认为,案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物资公司在承诺继续供货后因市场价浮动拒绝补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商贸公司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物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商贸公司损失114500元;案件受理费1295元、保全费370元,合计1665元由物资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在买卖合同案件中,可得利益损失的典型表现形式就是守约方不得已采取替代交易产生的损失。法院在审理替代交易相关的案件中,重点审查的是债权人是否有必要实施替代交易,并且是否“及时、合理”地实施替代交易。

本案中,商贸公司如不实施替代交易,将无法向其下游厂商供货,不仅不能获取中间商利润,甚至可能被其下游厂商追究违约责任,故其实施替代交易具有必要性。物资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明确向商贸公司表示拒绝供货,商贸公司在4天后即2024年3月19日就与其他厂商签订了购货合同,并支付了货款,且价格未明显超出市场价,故其实施替代交易的行为亦是“及时、合理”的。

日常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因对方不能按约供货而可能遭受损失,可及时以合理市场价实施替代交易避免损失扩大,并留存替代交易的合同、付款凭证、送货记录等证据,为主张损失赔偿提供依据。

经营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供应商需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时供货,不得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随意违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采购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货物质量标准、验收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在对方违约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理性维权,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