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才冰 陈石
未成年人对风险的识别和判断力较弱,加上活泼好动等特点,容易发生侵权行为,在社会活动中,未成年人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将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方面分析一下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问题,以明晰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促进未成年人教育与法律保护的平衡。
一、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一规定确立了监护人替代责任的三层法律内涵:其一,责任基础源于监护关系的存在,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教育、管理和约束的法定职责;其二,归责原则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都需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其三,责任性质具有补充性,若被监护人有个人财产,应优先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被监护人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特殊情形下,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原监护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多种原因力导致的侵权行为归责
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原因力导致,有的系多名未成年人共同侵权,有的被侵权人也有过错,有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均应承担相应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当多名未成年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时,根据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意味侵权人内部责任平均分摊。在侵权人内部,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来划分最终的责任份额。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而是应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的原因、学校的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学校是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制度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也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引导。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同时,司法实践通过明确责任划分标准,平衡各方利益,既保障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救济,也促进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法律责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