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监事能否通过诉讼“解绑”监事身份
日期:11-14
【案情】
原告支某某于2011年入职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9年被选为公司监事,并在登记机关登记在册,但从未参与过公司管理。2023年12月,支某某向公司辞职并请辞监事一职。因持股57%的大股东保某以解聘监事可能对公司清算带来问题为由,不同意涤除支某某的监事登记事项,导致公司无法就此作出股东会决议,涤除支某某监事登记一事陷入僵局。支某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涤除其作为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
【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公司监事选任、变更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支某某能否通过诉讼途径涤除监事登记。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等内部治理程序来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情况下,应赋予监事通过诉讼涤除监事工商登记的诉讼权利。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通过司法途径涤除监事登记应以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为前置条件。公司变更监事登记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事项,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司内部治理程序解决。司法介入公司内部治理应当遵循谦抑性原则,只有在公司内部治理失灵的特殊情况下,司法才具备介入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本案中,支某某因大股东保某不同意涤除事项,公司至今未能形成有效决议,支某某已经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此时,司法介入的前置条件已经满足,支某某享有通过诉讼主张涤除其监事登记事项的请求权,该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其次,通过司法途径涤除监事登记应有正当理由,要平衡好监事利益与公司利益。应当结合监事是否已经辞职、是否存在恶意逃避监事职责、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来综合认定。本案中,支某某已经离职,客观上不具备履行监事职能的条件,同时其辞去监事职务不存在恶意逃避责任、影响公司清算或经营的情形。若不及时涤除支某的监事登记,不仅侵害支某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公司的规范治理。基于监事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司规范治理的考量,故对支某某要求涤除监事登记的诉请予以支持。
最后,特别提醒“法律身份绝非儿戏”。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公司“董监高”在公司治理中的责任义务进一步强化。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以为“挂名监事”等于“无事”,还相当于获得提拔、晋升,是一桩美事。殊不知这背后暗藏着不少法律风险,一不小心还会成为“背锅侠”,背上高额债务。因此,在无法真正履行监事职责的情况下,应及时依法安全解绑“挂名”监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