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南京江北新区检察院自履职以来,秉持“国家新区就是国家标准”的理念,在公益诉讼领域主动发力、融合履职、标本兼治,为高质效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丰富完善了“检察方案”。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发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为涉案企业提供虚假检测及鉴定结果证明文件,针对环境检测造假乱象与监管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并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建立对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检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机制,形成长治长效的良性格局。
通过检察公益诉讼对现阶段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相关问题及背后原因分析
相关法律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同时,环境检测评价也是守住司法办案的一道重要法治屏障。近年来,各地相继曝出了一些环评机构为了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弄虚作假的案件。这些造假行为五花八门、造假手段层出不穷,严重扰乱环评市场秩序和环评制度公信力。究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委托方与被监管者“互利共赢”,第三方检测机构客观中立性功能形同虚设。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与排污企业形成了经济利益高度绑定的共同体,“自觉”为排污企业制造符合环保要求的数值。如本院办理的某环境科技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涉案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层对一线员工提出“不管采几遍样,弄出合格报告”的荒唐要求。后经审查,自2023年1月至7月,该涉案公司合计为50余家排污企业制作了80余份数据造假的环境检测报告。
(二)不良竞争扰乱第三方检测市场秩序。据统计,全省现有获证环境检测机构444家,仅南京地区就有68家。由于检测机构服务内容同质化较高,委托检测服务价格受市场影响波动较大,部分检测机构为提高自身竞争力,主动降低服务价格以争取更多客源。如本院案件承办人在提讯相关人员时了解到,相关人员称因行业竞争压力大而采取违法犯罪手段以降低成本。
(三)行政监管难度大,以罚代管难以根除造假乱象。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在调研相关行政机关时就发现,由于基层环保执法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吊销检测机构资质等执法权限,即便发现有检测机构进行了数据造假,仅能就单一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受罚单位作为具有资质的数据检测机构,仍然可以继续承接业务、从事相关检测,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违法乱象。
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特优势对治理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相关问题对策与方法路径
检察机关依法服务保障环境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一方面,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与审查起诉中不断完善证据体系、夯实证据基础,精准惩处。另一方面,做好“后半篇文章”,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机制,强化协作配合,推动对第三方环机构存在问题的协同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凝聚多方合力形成协同之诉。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制定侦查方案。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调取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记录,调查询问相关排污企业和重点个人,对虚假报告涉案金额开展司法审计等方式,全面调查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在业务招揽、现场采样、实验分析、报告出具、财务收支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突破虚假报告判定、外围调查取证、涉案金额认定等重点难点。
二是注重源头治理和全链条打击、全环节惩治。检察机关联合质监、相关行业协会加强对检测仪器生产厂家监管,把好检测源头关,杜绝有造假隐患漏洞的检测设备流入市场。联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恶性低价竞争和垄断行为进行惩戒。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挂证”牟利的环评师、“买证”人、招揽行为人均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第三方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包括在采样、分析、报告审批签字等各环节实施造假的具体责任人均要进行全链条打击。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要深化“府院联动”,对长期与涉案企业勾结,为其伪造、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要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要通过典型案例发布,专题普法宣传教育等引导教育第三方机构及人员严守职业操守,依法从业。
依托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通过建立健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进行数据快速检索、分析和比对,提高发现虚假监测报告的监督效率,进一步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穿透式”监管,铲除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滋生土壤,推动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