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尖购物”日益盛行的今天,网购生鲜产品成为日常交易形态。“卖家秀”与“买家秀”存在落差、商品缺斤少两、实物货不对板等问题屡见不鲜。
2025年2月,赵某通过网购平台从郭某处购买新鲜鹅全翅,商品页面显示郭某出售的系农家散养鹅翅,整箱6斤,净重5斤,赵某支付价款25.3元。赵某收货后称重显示鹅翅净重为2.115公斤,并于当天通过网购平台联系郭某,郭某隔日回复提出补偿3元优惠券,赵某没有同意。2025年3月,赵某通过从网购平台获取商家电话号码联系郭某处理,郭某未予理会。赵某遂起诉至宿迁市宿豫区法院,要求郭某承担赔偿金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网购平台达成的鹅翅购买协议,系合法有效的网络买卖合同,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案中,原告收到的鹅翅净重为2.115公斤,与被告承诺的净重5斤存在差异,超出了合理误差范围,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消费欺诈如何认定?核心在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是否故意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承诺等方式,诱使消费者在错误认识下作出消费决定并支付费用,最终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网络经营者在产品宣传页中标准信息不属实或存在虚假宣传的,应当认定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
诚信是商业活动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石,作为商家必须坚守道德底线,将诚信经营作为立足市场的根本准则。消费者在遭受重量、价格等欺诈时,也应勇于维权,及时报告监管部门以共同净化市场环境。法律倡导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消费者合理维权,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