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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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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焚斗香引燃车辆,损失谁担

日期: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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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高蒙蒙 孙开欢 记者 翟敏)小区内点燃斗香后离开,车辆停放不当引发火灾,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淮安市淮安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农历除夕上午7时35分,刘某在小区单元门前路面上点燃一座九层斗香后离开,斗香持续燃烧。当日14时31分,某驾校公司负责人禹某驾驶公司车辆停放在同一位置,该区域无停车位标识,非停车位。监控视频显示,停车时现场有明显烟雾,但禹某下车未检查即离开。车辆停放后不久即起火燃烧,虽经消防救援,车辆仍损毁严重。经评估,车辆损失价值为37300元。某驾校公司认为刘某违规燃放斗香、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共同导致损失发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公共区域点燃斗香后离开,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与车辆起火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过错。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通过有效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且火灾发生后消防水管未能及时出水导致救援延误,未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职责。禹某作为车辆使用人,将车辆停放在非停车区域,且在明知现场有燃烧烟雾的情况下,未检查停放环境便离开,其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相应责任。因驾校公司明确表示放弃要求禹某承担责任,该部分责任依法由驾校公司自行负担。

综上,法院根据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酌定刘某承担2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某驾校公司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