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事故受害者母亲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日期:11-04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2023年9月,年满70周岁的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发后,杨某近亲属与保险公司就是否赔偿杨某母亲被扶养人生活费发生争议。杨某一方认为,杨某事发时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负有赡养其母亲于某的法定义务。现杨某因交通事故去世,而其母亲于某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于某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则认为,杨某已年满70周岁,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应赔偿该费用。因双方未能协调一致,杨某近亲属遂诉至法院。
灌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杨某死亡时虽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没有证据证实其在事发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其母亲于某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杨某仍负有赡养母亲于某的法定义务,该赡养义务不因自身已达退休年龄而免除。该案中,于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有据。灌南法院遂结合被扶养人于某的扶养人人数,依法支持于某被扶养人生活费31496.67元。
>>>法官说法
法定退休年龄并非是对劳动能力的认定和限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劳动能力的丧失。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人民法院在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综合考量被扶养人和扶养人的身体状况、经济来源、劳动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对于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证据证实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扶养人有权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