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1-26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让“夕阳红”更有法治温度

日期:11-04
字号:
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当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守护老年人幸福晚年,既是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

重阳节到来之际,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聚焦老年人最关心的居住权、赡养义务、财产权益等核心问题,发布一批涉老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司法裁判的力量,为老年人筑起权益“防护墙”,让每一位老人都能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权有所护。

答应赡养却食言

法院支持撤销赠与

刘大爷与儿子刘某本是父子,2023年,刘某承诺会好好赡养父亲,刘大爷遂放心地赠与儿子1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起初,父子共同居住,刘大爷每月还向儿子支付500元伙食费,生活也算安稳。但从2023年7月起,双方矛盾逐渐加剧,刘某带母亲赴上海游玩却独自留下父亲;2024年初,刘某从未看望过独居的父亲,甚至在刘大爷生病时,也是由刘大爷的朋友帮忙照料,儿子刘某始终不闻不问。眼见刘某完全不履行赡养义务,刘大爷多次要求返还10万元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泉山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并追回钱款。

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大爷赠与儿子10万元的前提,是刘某承诺履行赡养义务,该赠与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该案中,刘某在接受10万元赠与后,不仅未照顾父亲的日常生活,甚至在老人患病、天气恶劣等特殊时期缺席照料,明显未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刘大爷对刘某的10万元赠与,判令刘某限期返还该款项。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通过裁判明确:附赡养义务的赠与中,子女不履行义务的,父母有权收回赠与财产,这既是对“啃老”行为的否定,也是对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有力保护。法院希望通过此案,引导成年子女主动承担赡养责任,让“老有所养”从法律规定落到生活实处。

房产处分起纠纷

调解守护老有所居

梁大娘与已故丈夫共同拥有两套住房,分别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2024年7月,梁大娘与小女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登记在自己名下、位于徐州市鼓楼区的一套房屋过户至小女儿名下。这一行为引发了大女儿的不满,自己未明确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母亲与妹妹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二人诉至泉山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考虑到梁大娘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法官主动前往老人家中组织调解,尽力化解家庭矛盾。

泉山法院认为,案涉两套房屋均为梁大娘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去世后,房屋部分份额已成为遗产,子女均享有法定继承权。为平衡各方权益、保障老人晚年居住,承办法官主持双方多次沟通,最终促成调解。双方确认徐州市鼓楼区的房屋归小女儿所有,位于泉山区的另一套房屋则归大女儿所有。同时双方也明确梁大娘对泉山区的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老人在世期间,任何人不得出售该房屋,且不得要求老人搬离。调解协议彻底打消了梁大娘对自己住所的顾虑,两位女儿也对房产的划分十分满意,案件至此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涉老房产纠纷往往掺杂家庭情感与财产权益,若仅简单判决房屋归属,可能导致老人居无定所。该案中,法院未局限于处理案涉财产,而是进一步延伸司法职能,推动当事人在尊重老人意愿的基础上,就养老事宜私下达成协议,确保老人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同时,化解了财产矛盾,修复了家庭关系,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体现了司法对老年人权益的实质保护与人文关怀,彰显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的价值导向。

协议承诺需兑现

司法护航居住权益

70多岁的王大娘与丈夫共育有四个子女。2000年12月,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王大娘夫妇同意将家中房屋的房产证改为小儿子刘某的名字,同时刘某与妻子承诺,会给父母留两间屋居住。2015年老伴去世后,王大娘独自生活,无劳动能力,每月仅能领取社区养老待遇,生活困难。当王大娘要求小儿子刘某夫妇兑现“提供两间房屋居住”的承诺,并要求四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时,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王大娘将四个子女诉至泉山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泉山法院认为,根据2000年的调解协议,小儿子刘某获得房屋产权的前提,是保障王大娘夫妇的居住权,该协议合法有效,且未附“父母双方均在世”的条件,现王大娘仍有权主张居住权。同时,王大娘并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子女均有赡养义务。结合当地生活水平与子女负担能力,泉山法院判决小儿子刘某需在案涉房屋内为王大娘提供两间居住用房,四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一审判决后,小儿子刘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仅需提供一间房屋,且可以不限地点。徐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协议以“房屋过户”为对价保障居住权,且王大娘长期在案涉房屋居住,改变居住地点会影响老人生活习惯,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安土重迁”是老年人的普遍心理,稳定的居住环境对老年人晚年生活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该案中,法院从“尊重老人生活习惯”“保障协议履行”出发,认定居住权指向原房屋且需满足“两间房屋”的约定,既维护了协议的严肃性,又保障了老人“住得安稳”的需求。同时,判决子女支付赡养费,解决了老人的经济困难,真正实现了“老有所居”与“老有所养”的双重保障,为家庭成员履行赡养义务划定了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