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丰法)近日,盐城市大丰区法院依法对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王某处以2000元罚款,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某汽车服务公司与王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因车辆故障,将车辆送至某汽车服务公司检修。然而,王某在未支付维修费用的情况下,擅自将维修完毕的车辆开走。汽车服务公司报警后,双方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判决要求支付维修费用,汽车服务公司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查询王某名下银行、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仅发现少量余额,不足以履行。执行法官多次致电王某沟通履行事宜,均无人接听,多次上门查找王某下落,亦无果而终,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迅速出击,顺利将王某拘传谈话。执行法官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但被执行人态度嚣张:“我就是不想给这个钱!”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其人身及手机进行搜查,发现被执行人随身携带了8000余元现金。鉴于王某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隐瞒财产拒不履行,严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王某经教育后认错悔过,现场主动支付维修费4200元并交纳罚款,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