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赵雨秋
辛春晓 史慧
近日,新沂市法院积极助推人民陪审员履职尽责,以“背对背”调解方式,情理法相融化解当事人多年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张某于2017年11月26日租赁李某房屋用于开设板材厂,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三年后年租金涨至1.5万元、违约金2000元。李某将厂房交付张某后,张某拖欠2023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6日期间租金1.5万元。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张某应支付违约金2000元。另外,张某在租赁李某房屋期间造成房屋以及其他设施严重损坏。李某多次找张某协商未果。2024年3月5日,李某向新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给付欠付租金、租赁物损失共计2.8万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新沂市法院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1名人民陪审员,与2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该案双方租赁合同纠纷长达八年,被告因经营不善工厂倒闭,加之身患疾病,经济十分困难,调解难度大。案中,人民陪审员充分履行陪审职责,主动作为,发挥了积极作用,确定了调解思路。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案件调解,主动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合同效力、赔偿金额、赔偿比例等方面的争执,基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和原告利益平衡的角度,提出通过“背对背”调解促使原被告双方调解的思路,得到合议庭成员一致认可。
随后,人民陪审员基于原告李某情绪十分激动而身体状况不佳的实际,向其讲述自己父亲与别人因房屋纠纷产生诉讼,不接受法院调解,历经一审、二审,对本不康健的身体产生负面影响的故事,建议其选择调解结案,对身体健康负责,同时快速维护自身权益。李某深受触动,表示愿意接受调解。陪审员既共情张某并非恶意拖欠,而是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支付的实际情况,又明晰李某的具体损失。根据双方的调解意向,陪审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张某解读合同解除及违约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其违约需承担的责任,引导其正视问题。
经法官、人民陪审员共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于调解当天支付李某租赁费、租赁物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因该案产生的纠纷就此了结,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