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违法驾“电摩” 监护责任不可免
日期:10-31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其便捷的特点,成为不少家庭的出行选择。然而,当这些“小电驴”交到未成年人手中时,潜藏的安全风险不容忽视。一旦发生事故,法律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泰兴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由14岁少年驾驶电动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2024年12月,14岁的小华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在路口与老秦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老秦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经调查,小华在事故中存在多项违法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登记车辆、超速行驶且观察措施不当。而老秦也存在逆向行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等过错。交警部门认定,小华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双方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进一步指出,事故发生时小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能履行制止未成年人违法驾驶的管教义务,存在明显监护失职。鉴于小华驾驶的为机动车,老秦驾驶的为非机动车,法院最终判定由小华一方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案件中的问题,法官作出了详细解析。关于驾驶年龄,法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驾驶机动车则需年满18周岁。14岁的小华依法不得驾驶涉案机动车。
关于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华父母默许其违法驾驶,明显未尽监护职责,因此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此外,车辆属性不取决于个人主观认知或商家宣传,而应严格依据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该案涉事车辆经专业鉴定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因此依法认定为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