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用来送货,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日期:10-31
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刘某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与送完快递下班途中季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刘某受伤入院,花费医疗费14.4万元。因与季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将季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季某辩称:“我看到人就已经鸣笛并且避让了,责任不在我。即使要承担责任,我的车买了保险,也应该让保险赔。”
保险公司则提出,季某车辆投保的是“非营运”性质保险,但事发时其驾驶车辆用于配送快递,属于营运行为,已改变车辆用途,不同意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该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该起事故原因,对于责任比例的认定,应综合事故发生时各方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进行综合认定,故法院酌定刘某与季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季某的职业为快递员,案涉车辆系其从事快递运输的工具,事发当时系送完货空车返回公司。季某将车辆用于快递营运,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提高了案涉机动车使用频率,导致案涉机动车长时间处于一定风险状态,超出了保险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对危险的预知,属于“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车辆投保人在改变车辆用途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商业险。各位车主须谨记投保约定,如车辆使用情况发生变更,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避免事后理赔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