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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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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 保险免责条款有效

日期: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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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无法从事正常经营产生停运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近期,徐州经开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1月,袁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重型危化品运输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张某驾驶的运输车系A运输公司所有,为危化品营运车辆,事故后送修52天。袁某车辆挂靠在B公司。

事故发生后,A运输公司将袁某及其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诉至徐州经开区法院,要求赔偿停运损失等合计5.4万元。

袁某、B公司辩称,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辩称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保险范围。

徐州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系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在B公司名下,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张某提供了52天维修清单、出厂证明等证据。A公司提交该车辆以往运单、收入流水,主张日均营运收入1000元。保险公司认为赔偿金额较高且属免责范围。最终,法院酌定参照本地同类危化品车辆平均纯利润600元/天来计算,维修52天,判决袁某赔偿A运输公司停运损失31200元,被告B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赔偿。

>>>法官说法

损失性质需先厘清,停运损失属于“预期可得利益”,系间接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条款,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商业三者险不赔间接损失。袁某负全责,即为直接侵权人,应对超出保险范围的合理停运损失买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确立“挂靠连带”规则: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允许袁某挂靠运营,即应对外连带赔偿,内部可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