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彭思涵)近日,在盐城市盐都区法院秦南法庭的调解室内,一场气氛略显紧张的调解,正在法官刘云鹏的主持下进行。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五万余元,原告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
双方对拖欠货款的事实及金额没有争议,但在利息及律师费等额外费用承担上存在分歧。被告只愿意支付本金,原告则表示为催款已投入大量精力和成本,坚持要求被告承担利息和为催款花费的费用。面对僵局,刘云鹏并未简单下判,而是敏锐地抓住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的契机,从法理情多角度展开背对背调解。被告公司的态度终于松动:“我们同意再支付原告公司部分利息。”原告公司也表示同意。
因为原告是外地公司,已经为该纠纷奔波多次,为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经过协调,被告公司当场表示暂时有资金压力,但可以通过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的方式“现场履行”。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就电子汇票的真实性及后续责任达成了明确约定,双方商业往来关系得以修复并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