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法院发出全省首份《调解建议函》
日期:10-30
本报讯(记者 陈坚 通讯员 孙钰卿)近日,在无锡市滨湖区法院的积极推动下,一起持续两年的重疾险理赔纠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共同签署调解协议。该案中滨湖法院首创的《调解建议函》在全省尚属首例,为同类保险纠纷的化解开辟了新路径。
两年前,李女士10岁的女儿小徐被确诊为“1型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重度)”,需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李女士想起为全家连续缴费8年的重大疾病保险,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合同虽列明“严重的1型糖尿病”在保障范围内,但条款中却附加了须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等三项严苛条件,小徐未达到理赔标准。
审理中,保险公司坚持合同约定,认为小徐的病情未达到条款定义的程度,并出示了有李女士签名的投保提示书。而李女士主张,相关免责条款未以醒目方式提示,作为普通消费者,她难以预见“80种重大疾病”背后还隐藏着如此严苛的限制条件。
滨湖法院金融法庭经审理认为,此案保险合同对“严重的1型糖尿病”附加的并发症条件,明显超出了一般人对该疾病的认知,减轻了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义务,应认定为免责条款。相关免责条款未以醒目方式(如加粗、标黑)提示,投保提示书的相关说明亦是,无法对投保人起到明显的提示作用。从录音来看,均为保险人程序性提问,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对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约赔付。
为避免因上诉、执行而导致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承办案件的法官助理陆心成再次征询保险公司调解意向。保险公司表示愿从客户利益出发进行调解,但因赔付金额较高、需要上级审批等原因,调解陷入停滞。
此类情况并非孤例。为破解这一难题,在院庭领导的指导下,陆心成创新制作并上门送达了全省首份《调解建议函》。函中完整梳理了案件事实,深刻阐述了法律分析,提供了权威处理建议,并附上了参考案例。《调解建议函》为保险公司内部决策和上报审批提供了关键依据和有力支持。送达后,保险公司高度重视,一周内便与李女士达成调解协议,依约履行了理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