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开检察为“外嫁女”撑起权益保护伞
日期:10-29
本报讯(通讯员 杨艳娜 记者 郎建强)“目前我们已经责令相关村委、村民小组限期改正分配决议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并全面排查整治全镇范围内此类现象……”日前,常州经开区检察院收到辖区某镇政府对检察建议的回函,该镇已全部采纳建议,切实保障更多“外嫁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张丹是常州经开区某村村民,户籍一直登记在该村小组。按照村小组惯例,每年集体土地出租收益都会以分红形式发放给村民,张丹与父母往年均能按时领取。2023年6月,她与外村刘东结婚后,户籍并未外迁,二人继续在村内生活。然而,2024年底,张丹却未能收到当年的分红。原来,村小组早在2021年9月就通过《队委决议》,规定“嫁出的人,当年享受生产队分配,以后不再享受”,并据此认定张丹属“外嫁女”,不再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
张丹与村小组多次协商均无果,欲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苦于不知将谁作为被告,也不了解如何固定相关证据。正在张丹发愁之际,她突然想起曾经参加的村委普法活动中,提及过检察机关有帮助妇女等困难群体支持起诉的职能。2025年7月,张丹来到常州经开区检察院,申请支持其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开展调查,通过调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分红清单及户籍信息,确认了张丹的成员身份,同时核实其在丈夫家并未享受任何集体经济权益。检察官与村干部沟通,联合开展调解。经过调查,检察机关确认该村小组剥夺了张丹参与权益分配的权利,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7月29日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9月4日,案件开庭审理。检察官与法官共同向村小组组长等人开展释法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小组相关决议内容与法律相悖,侵害了妇女合法权益。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村小组同意返还张丹2024年分红,并恢复其后续分配资格。
该案办结后,常州经开区检察院进一步延伸监督触角,对涉案镇所有涉及“外嫁女”权益的行政裁判案件进行全面排查。结果显示,部分村集体仍存在以村规民约剥夺妇女平等享受集体经济收益的情形。今年8月15日,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向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排查类似问题,限期整改违法村规,切实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9月18日,镇政府回函,整改已取得明显成效:全镇3个村委28个村民小组修改村规民约中关于妇女出嫁不能享受集体分配的事项。同时为全面排查整治全镇范围内此类现象,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权益,该镇第一时间召开村书记会议,下发相关法律书籍并开展培训。(文中涉案人员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