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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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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妻子名下房屋被淹 丈夫报案索赔遭拒

日期: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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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房子被淹了,你们却说我没资格索赔,那我投的保险有什么用?”想到被泡发的地板,王某语气里夹杂着愤怒与不解。2024年8月,连续的夏季暴雨致王某房屋严重浸水,地板与墙皮均大面积受损。投保了家庭财产损失险的王某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却被告知:“您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我们不能受理。”

一边是亟待修复的房屋,一边是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王某认为,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妻子名下的房屋购买了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且房屋受损时间在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却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拒赔,实在没有道理,遂诉至镇江市丹徒区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房屋受损是事实,但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完全是暴雨造成的。且王某作为非产权人,其索赔资格值得商榷。此外,王某所主张的房屋损失明显过高。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曾为妻子名下房屋投保某家庭组合产品保险单,保障项目为: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室内装潢保险金额5万元;室内财产保险金额3万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9月5日至2024年9月4日。受益人信息(若未指定,依法律规定处理)。2024年8月20日,连续暴雨导致案涉房屋墙面及地板受损。次日,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进行登记。

由于双方对损失金额存有争议,法院根据保险公司申请,组织双方进行委托评估。评估意见为: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8月20日)的房屋装修损失金额463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王某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及房屋损失金额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主体,而被保险人则是指其财产利益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当事人。该案中,原告作为案涉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其自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虽然案涉房屋登记在原告配偶名下,但该保险合同并未明确排除原告的索赔权,且合同约定“未指定受益人时依法律规定处理”。参照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且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原告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正当主体资格。

法院依法委托了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46320元。该评估报告是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下,由专业评估机构作出的,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法院予以采信。关于折旧费问题,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应当考虑装潢的实际价值减损,结合装潢使用年限及行业惯例,法院酌定扣除10%的折旧费用,即支持损失金额41688元。该金额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室内装潢保险金额50000元,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王某理赔款416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