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1-26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注射“干细胞” 女子脸部肿胀获三倍赔偿

日期:10-28
字号:
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渴望变美变年轻的晏丽(化名)万万没想到,美容店为自己脸部注射的“干细胞”竟然是用来搽脸的润肤品,结果造成自己脸部肿胀长期不消,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近日,沭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美容店、郑某向晏丽销售产品及提供服务过程中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晏丽面部受创,行为构成欺诈,判令美容店、郑某赔偿晏丽接受服务三倍损失7800元。

晏丽系美容店顾客,美容店经营者荣某向晏丽推荐“干细胞”产品,称可以填充泪沟、法令纹。“你放心好了,只要打几针,保证一个星期就脱胎换骨!”荣某说。晏丽信以为真,当即表示同意购买,并向负责注射干细胞的郑某支付2600元。

晏丽经荣某通知,分别于2021年9月22日、10月6日、12月2日在美容店内由郑某向其脸部法令纹、泪沟处注射物质。不料,晏丽眼睛填充部分和法令纹出现红肿。为溶解注射的物质,郑某此后又先后4次在晏丽脸部红肿处注射物质。晏丽的脸部、眼睛还是不定时出现红肿,两眼泪沟部分不对称。为早日康复,晏丽去外地医院就诊,被医生告知当时注射的不是干细胞。

在治疗过程中,晏丽反复向郑某追问产品名称和属性等,郑某最终回复称注射产品为“胶原蛋白”,并配发产品图,图片显示产品功效为亮润肌肤、滋润修复肌肤、提升肌肤质感;使用方法为涂抹于脸部肌肤,轻拍至吸收即可。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晏丽到法院诉讼,要求美容店、郑某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给付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容店、郑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案中,在产品名称上,美容店经营者荣某、郑某均称产品为“干细胞”,后又改称为“胶原蛋白”,在晏丽就医询问时又称是冻干粉和溶酶液,而即使是冻干粉和溶酶液,产品成分中也并未有“干细胞”“胶原蛋白”,二被告均未告知原告真实的产品信息;在产品功效上,被告美容店经营者荣某、被告郑某称产品能填充泪沟和法令纹,即使如被告郑某所说,使用产品为冻干粉和溶酶液,但被告郑某又陈述该产品不能达到填充效果,二被告夸大产品功效,向原告陈述虚假情况;在产品操作上,原告陈述为注射方式,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均有“注射”“打针”“针眼”等字样,能够认定产品系通过注射方式使用,而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填充物注射属于医疗美容项目。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医疗美容应具备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资质,二被告均未取得相应资质,二被告隐瞒其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真实情况。

综上,二被告在向原告销售该案产品及提供服务过程中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而使原告购买产品和服务,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二被告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原告主张二被告赔偿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7800元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等条件。消费者要警惕“美丽陷阱”,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消费,认真查看医美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从业资质证明,仔细查询使用的产品是否合法合规,切莫轻信医美广告宣传而草率作出决定。同时,消费中也有必要保留好医美诊疗记录、付费凭证、合同协议等证据材料,以备发生纠纷或医疗损害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