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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司法体系的启示

日期: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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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当前,如何通过刑事司法有效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保障民众生计,成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课题。在此背景下,重新审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是其“明刑弼教”的核心理念与实践智慧,对构建更具人文关怀和社会效能的现代刑事司法体系具有重要启示。

传统智慧:

刑罚为手段,教化民生为目的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以“民惟邦本”为基石,将民众视为国家的根基,形成了“重民”“恤民”的法律传统,“明刑弼教”成为贯穿传统刑事司法的核心逻辑。“弼”即辅助,意指刑罚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报复,而在于辅助道德教化,维护社会秩序,最终实现民生安定与社会和谐。《尚书》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的记载,以及汉代董仲舒倡导的“德主刑辅”,都深刻揭示了刑与教的关系:刑是手段,教是目的,司法活动被赋予了超越个案裁判的民生保障功能。

现代挑战:

规则之治下的民生保障困境

现代刑事司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平等保护、程序正义等原则,是巨大的时代进步。然而,在面对轻罪治理、矛盾化解等涉民生保障领域时,纯粹的规则主义也面临挑战。一是轻罪案件数量庞大,若简单一判了之,短期自由刑或罚金易给行为人贴上犯罪标签,影响其就业与家庭,可能背离教育挽救的初衷,司法教化功能易被挤压。二是被害人救助体系仍有不足,覆盖范围、标准统一性、与社会保障衔接等方面有待加强,犯罪行为造成的民生创伤难以全面修复。三是大量刑事案件源于民间纠纷,矛盾根源未除,可能导致申诉上访或衍生新冲突,对司法参与源头治理提出更高要求。

融合路径:

传统智慧的创造性转化

面对挑战,传统“明刑弼教”的精神内核与现代司法改革方向高度契合。其强调的教化功能、和谐价值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恢复性司法”“枫桥经验”以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一脉相承。传统智慧的现代转化并非复古,而是以其精神内核赋能现代司法。

首先,理念上需重塑,从“惩罚法”转向“治理法”。在坚守罪刑法定的前提下,树立“民生优位”理念,裁判中充分考量司法活动对社会民生的长远影响,特别是在轻罪领域,追求“案结事了人和”,实现法理、事理、情理的统一。其次,制度上要创新,完善教化与社会支持体系。深化轻罪治理改革,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完善前科封存与消灭制度,探索将社区服务、教育活动融入非监禁刑。健全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其成为修复关系、教育感化的过程。同时,加强政法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建立针对特定人群的教育帮扶项目,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保障的衔接,构建全方位救助体系。最后,机制上应优化,激活司法过程的教化功能。深化“诉调对接”,利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平台,将刑事调解贯穿诉讼各阶段,传承“息讼”智慧。推广“法官寄语”等创新形式,在现代语境下继承“教谕式”审判。完善回访帮教机制,提升社区矫正效果,促进行为人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