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都市的脉动中,穿梭不息的快递小哥是连接消费与生活的毛细血管。然而,当一名同时为多家公司服务的快递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近日,就这个困扰着受害者、从业者与企业的难题,在泰州市姜堰区法院给出了一份情理法交融的答案。
2022年6月的一个傍晚,快递员闵某像往常一样,驾驶着电动三轮车在公路上疾驰,他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手头的包裹分别送达给三家快递公司的客户。然而,在行驶过程中,他的车辆与市民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丁某瞬间人车倒地,左腿多处骨折,伤势严重。
事故经交警认定,闵某负主要责任。面对高达47万余元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受害者丁某将闵某及三家快递公司、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然而,法庭之上,三家快递公司众口一词:我们与闵某都是“承包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公司不应为他的个人过失行为承担雇主责任。
面对该案的困境,姜堰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肖立芹意识到,仅凭书面证据无法触及核心事实。“法律关系不能仅凭一纸合同名称断定,必须看清其运作的实质。”于是,她带上法官助理,一同去闵某工作的快递网点看一看。
在堆满包裹、人头攒动的大院里,肖立芹看到了真实的工作场景:三家快递公司的门头并列而立,闵某的日常工作就是在这个大院里,同时分拣三家的快递,然后装上同一辆三轮车,按照三家分别规定的却高度重合的路线、区域进行配送。
“他每天都要按时来分拣,派送延误我们都会罚款的。”一家公司的站点负责人无意中的一句话,让肖立芹抓住了关键。随后,她调取了闵某与三家公司的工作群聊天记录、系统派单数据以及最重要的材料——银行流水,一幅清晰的图景呈现出来:三家公司在事实上都对闵某进行着日常管理,指定任务、规定时间、实施处罚,并按其送件量支付报酬。这种紧密的“管理”与“从属”关系,已然构成了法律上的事实雇佣关系。
查明事实后,如何划分责任成为又一难题。三家公司的管理交织在一起,共同导致了闵某在“工作状态”下发生事故。
经过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充分讨论,认为此案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关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规定。最终,法院根据2022年上半年闵某从三家公司获取的收入比例,酌定由三家公司对丁某的损失按不同比例分别承担责任,并据此份额分别履行。两家涉案的保险公司也分别在各自的保险范围内承担了赔付义务。
这份判决不仅让受害者丁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合理的保障,也给了穿梭于多个平台之间的劳动者一颗“定心丸”,更对规范新业态下的用工市场发出了清晰的司法信号:公正,永远在每一个细致的调查与每一次勇敢的突破之中熠熠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