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丁遥遥 徐玉洁)本是产业园引进的办公租户,却在他人撤场后动了贪念,将园区提供的办公设备偷偷变卖牟利。近日,经盐城经开区检察院起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胥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23年6月,盐城某高新技术企业入驻园区大厦7楼。胥某通过每月向该高新技术企业交房租的方式,也在同一楼层注册公司办公,与高新企业共享园区提供的LED显示屏、电脑、一体机、路由器等设备。
2024年7月,入驻的该高新技术企业搬离,胥某的公司也随之撤离。同年10月,胥某回到产业园大厦,本想取走原办公室的饮水机,却发现园区部分硬件设备仍留在原地。彼时手头拮据的他,瞬间萌生了“偷偷卖掉设备换钱”的念头,随即用手机拍下设备照片,挂到网络平台售卖。
很快,买家于某联系了胥某。谈妥价格后,胥某带着于某来到园区大厦7楼,谎称“这里是自己公司场地,售卖的都是公司资产”。于某未起疑心,双方顺利成交一台投影仪,胥某获利4200元。初次得手让胥某尝到“甜头”,他愈发肆无忌惮,此后又先后联系3名买家,10余次盗卖办公设备,累计获利59400元。
经物价机构鉴定,胥某所盗卖的设备总价值达116370元,而大部分赃款已被他挥霍一空,无力赔偿。2025年8月18日,盐城经开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