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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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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专 题       上一篇    下一篇

当事人:太仓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晓曦

住所: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路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PXLMM9C

我局检查发现太仓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海上时光花园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未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经核实线索后,于2025年5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案涉项目为海上时光花园(以下简称该项目),当事人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13#、15#、17#楼于2019年12月26日办理竣工验收合格,5-11#、16#、18-23#、物业用房和二期地库及人防于2020年4月1日办理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该项目17幢301室、10幢101室存在卫生间渗水问题,分别于2024年10月27日、2025年3月6日进行报修,反映卫生间渗漏水的问题,是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截至2025年5月7日,上述问题仍未维修完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当事人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13#、15#、17#楼于2019年12月26日办理竣工验收合格,5-11#、16#、18-23#、物业用房和二期地库及人防于2020年4月1日办理竣工验收合格。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2025年3月11日该项目17幢301室存在卫生间渗水情况。

证据三:经核实该项目物业经理孙自显提供的《海上时光卫生间渗水报事明细》。证明该项目17幢301室、10幢101室存在卫生间、墙面渗水等房屋质量问题,17幢301室、10幢101室分别于2024年10月27日、2025年3月6日进行报修,均在质量保修期内。

证据四:经核实该项目物业经理孙自显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该项目17幢301室业主于2024年10月27日进行房屋质量问题报修,该项目10幢101室业主于2025年3月6日进行房屋质量问题报修。

证据五:《关于海上时光花园小区房屋质量问题的督促维修通知书》。证明该项目存在卫生间渗水、外墙渗漏、屋面渗漏等问题,截至2025年1月21日,开发商房修部门尚未处理完成的投诉共计22件(包含17幢301室),我局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2月21日前将维修结果上报。

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7日对该项目物业公司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物业经理孙自显作的旁证笔录。证明孙自显承认该项目是当事人开发建设的,该项目17幢301室、10幢101室存在存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且分别于2024年10月27日和2025年3月6日进行房屋质量问题报修,截至2025年5月7日,当事人仍未维修完成。

证据七:《劳动合同书》。证明孙自显为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职工,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我局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苏苏太住建罚告〔2025〕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期为2025年9月4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和《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整改,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方式:到工商银行就近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帐户:太仓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款编码:155001;收款账号: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