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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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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法庭应以文明乡风建设推动矛盾纠纷化解

日期: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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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文明乡风建设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远发展。人民法庭作为司法体系的基层触角,对于推进文明乡风建设和矛盾纠纷化解具有重要作用。现阶段,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仍面临着职能定位局限、协同治理机制不完善等困境。因此,优化人民法庭职能作用,具有现实紧迫性和重要意义。

一、转变职能定位,强化治理参与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庭的基础职能。人民法庭处于服务群众、解决纠纷第一线与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庭的工作原则,新时代人民法庭应当做到定分止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修复当事人关系,并在更高层次上明晰、确立和阐释规则、构建社会秩序,将司法裁判的意义从矛盾纠纷化解延伸至预防,实现从个案“解决纠纷”到普遍“规则之治”的转变。

参与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必要职能。在我国政治架构中,人民法庭是国家治理职能下沉的重要承接主体,并作为乡村治理体系中专业化法律主体,承担着提供社会服务与重构秩序规则等功能。人民法庭要从执法办案为主转向执法办案与参与治理并重,承担起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重任,探索与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有效适配和良性互动,推动国家法治权威与基层治理体系相互嵌合、法治德治自治相互融合。

二、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司法需求

合理调配人员,充实审判力量。优先选拔具有农村生活背景、熟悉乡村风俗习惯和社情民意的干警到人民法庭工作,提高法庭干警队伍的乡村适应性。加强对法庭干警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常见法律问题研讨、调解技巧培训等活动,提升干警处理乡村纠纷的专业能力。健全人民调解员选聘制度,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对人员进行筛选,将专业知识对口、热爱调解工作、善于人际交流的调解员充实到人民法庭队伍中。

加强硬件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通过构建诉讼服务网、立案热线、巡回立案等多元化服务模式,满足群众多种立案需求。通过庭审记录电子化、庭审直播常态化,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案件进行分流、线上开庭调解审理、辅助生成裁判文书等,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司法服务平台,为乡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现代化司法服务。

三、完善协同机制,凝聚治理合力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人民法庭与乡镇政府、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等基层治理主体之间可以及时发布和共享乡村纠纷排查、矛盾化解、法治宣传等工作信息,以及乡村治理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人民法庭也可以将近期审理的典型案件信息、司法建议等通过平台反馈给其他治理主体,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建立考评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各基层治理主体在纠纷预防、调解、审判、执行以及法治宣传等环节中的具体职责和工作任务,对各方在协同治理工作中的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信息共享情况、纠纷化解成效、法治宣传效果、工作配合度等方面。将考核结果与各治理主体的绩效奖励、评先评优等挂钩,对在协同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以激发各治理主体参与协同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注重文明乡风,平衡法治德治

以法治为根本。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归根到底法律是最高准绳,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在基层矛盾化解中,既要通过政策导向,提高在纠纷化解中德治功能的应用,更要通过监督约束制度,规范审判工作的合法程序,以达成德治与法治的相对平衡。在基层社会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人民法庭应提供更多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积极总结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在法律框架内,恰当借助乡规民约,尊重善良风俗和社情民意,创新工作方法,用程序保障乡村治理的秩序,力求从根源上彻底化解矛盾。

注重道德教化。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大部分群众都有着“和为贵”的观念,人民法庭要准确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的关系,积极搭建法治与德治的桥梁,促进完善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要做到中立公平,充分发挥情理观念,减少生冷的法律条文,采取更能够被矛盾双方接受的语言与行为,让纠纷化解过程更具温情,避免造成法律与情理的冲突。

(本文为宿迁市法学会2025年调研课题“新形势下优化人民法庭职能作用 以文明乡风建设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的调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