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滨湖胡埭镇综治中心用心调解护发展
日期:10-20
本报通讯员 秦寅 曹译之
“非常感谢你们为我们排忧解难,有了你们的参与,我们的纠纷才能快速、圆满的解决。”近日,在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综治中心成功调解了一件两企业间因租赁厂房合同开发票引发的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时,对综治中心的调解人员感谢道。
租赁发票存差额 协商无果引诉讼
2020年10月,胡埭镇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将厂房出租给胡埭镇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租赁期为4年。租赁约定能源公司支付租金后加税点10%给机械公司,机械公司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给能源公司。租赁到期后,能源公司发现机械公司实际出具的发票税额仅为5%,遂要求返还每年多支付的5%的发票税点款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一位75岁老阿姨,由于身体欠佳,常需住院,经常以身体抱恙或“发票的税额都交给税务局了”为理由拒绝协商。无奈之下,能源公司于今年年初一纸诉状将其告至滨湖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
收到法院传票后,老阿姨因为老传统观念——害怕打官司,便主动到胡埭镇综治中心寻求调解。综治中心第一时间响应,调解员主动与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考虑到诉讼周期长、执行难度大,能源公司同意调解,为纠纷化解打开突破口。
调解普法齐上阵 缩小诉求补差距
为确保调解专业、公正,胡埭镇综治中心整合资源,由调解人员联合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在胡埭“企律通”法律服务驿站的驻站律师共同参与调解。
经调查,明确了“能源公司加10%税点、机械公司开10%增值税发票”的约定,以及机械公司实际开具5%税额发票的违约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调解初期,机械公司仅愿返还2万元,与能源公司13万元的诉求相去甚远。在综治中心调解员和律师“法理结合情理”的持续劝导下,双方分歧不断缩小,最终形成共识。
达成共识解纠纷 多措并举护营商
经过近3个月反复沟通、普法,在综治中心的推动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机械公司一次性返还给能源公司5.5万元,这件历时近半年的矛盾纠纷终于圆满画上句号。
在当今快节奏运转的生活中,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小微型企业举步维艰,随之带来的合同纠纷、货物欠款、工人薪资等等纠纷不断,胡埭镇综治中心依托“企律通”法律服务驿站,将“精准调解”延伸为“常态化护航”。为此,该中心近三个月来已为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人员等人群开展法治讲座6次,化解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3件,接待企业员工法律咨询86人次,为胡埭企业正常运转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目前滨湖区7个镇(街道)已实现综治中心全覆盖,居民群众遇到问题能到综治中心“找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