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1-26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破产和解中职工债权的表决规则探析

日期:10-17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王雨涵

破产和解制度作为企业挽救程序的核心机制,旨在通过协商实现债务重组与企业存续。然而,在职工债权占主导地位的破产案件中,如何设计合理的表决规则,既保障职工权益又兼顾程序效率,成为理论与实务的双重难题。目前,企业破产法对职工表决权的规定模糊,导致管理人在适用表决规则时无所适从。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债权因涉及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中享有绝对优先性。然而,其是否享有和解程序中的表决权,法律未予明确。学界对此存在两种对立观点:否定说认为职工债权已通过优先清偿获得充分保护,无需额外赋予表决权。肯定说主张职工作为债权人,无论清偿比例高低,均有权参与和解协议的表决。

一方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允许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后直接申请法院裁定认可,无需召开债权人会议。本条看似给予了债权人及债务人以便捷的和解程序,但若适用在债权人数众多的场景下恐怕难以为继。若严格适用,职工债权人需全体参与表决,但其人数众多、分布分散的特点可能导致程序停滞。另一方面,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和解协议需“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在职工债权和解案件中,该案管理人正是因为职工债权人联络不畅,前期得不到全部职工债权人的表决,所以试图退而求其次争取债权人多数决,但该条背后指向的法院强制裁定和解协议通过的路径,很可能也会造成侵害未作表决或未被通知表决的职工权益。

那么,职工是否属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笔者认为,无论是职工债权还是其他普通债权都应当得到保护,赋予所有债权人对部分清偿方案的表决权应当是破产和解表决机制的应有之义。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有关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规则中,规定了职工债权在破产和解程序中也应当享有表决权。

因此,笔者建议,为兼顾公平及效率,不必非要达到全体债权人的同意,而忽略民主表决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有效路径。同时,在部分债权人怠于履行表决权的情况下,未参与表决的职工可在协议执行后一定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超过一定期限则视为放弃异议权,债权人可就剩余债权金额向债务人的股东起诉要求返还,但应自担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