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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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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民刑交叉视角下虚假诉讼的防范与规制路径

日期: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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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刑事上的虚假诉讼罪位于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章节,性质上属于刑事犯罪。民事上虚假诉讼位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章节,性质上属于民事强制措施,保护的是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2023年9月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原来仅有的双方串通行为扩增为单方捏造、双方串通行为,使得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中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均包含单方捏造型和双方串通型两种类型,二者在行为种类上保持一致。

单方捏造型包括捏造借款事实、保险事故、虚增受损金额进行恶意起诉等,双方串通型主要是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财产,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以达到逃避法院执行等目的。

在虚假诉讼的民刑处置顺序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存在“重刑轻民”的理念,由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比民事诉讼高,民事审判通常会等待刑事诉讼的后果,来确保民刑处理的一致性。然而刑事诉讼历经立案、起诉、审判多个环节,等待刑事裁判的过程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实际上,民事虚假诉讼和刑事虚假诉讼罪行为程度不同、根本性质不同、惩戒措施不同,当二者同时出现时,刑事判决不是民事判决的必要先决条件,因此不存在“先刑后民”的固定路径。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即民事判决需要以刑事判决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时,才可中止民事诉讼。

民刑交叉虚假诉讼存在诸多治理困境,线索发现难。权利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发现损害通常存在滞后性,更导致虚假诉讼发现滞后、打击困难。对于“部分捏造”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认识不一。部分行为人捏造事实,并不是自信于自己的诉讼请求能完全实现,实际上属于一种诉讼策略上的考虑。如果将部分捏造认定为虚假诉讼,似乎打击面过于宽泛。但是,部分捏造的危害性有时大于全部捏造,从文理解释上看,“捏造”既包括全部捏造,也包括部分捏造。从查清难度看,部分捏造的隐匿性和迷惑性也更强。因此,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捏造”行为的程度还需进一步厘清。

笔者建议,第一,完善全过程虚假诉讼线索识别机制。在立案阶段,可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或地方裁判文书共享平台,对重点案件类型的原被告开展诉讼情况类案检索,加强人物画像,掌握其债权债务等财产情况,由立案部门抄送审判部门或执行部门予以提示。在审判过程中,要根据各地经验,积极探索出台不同类型虚假诉讼的审查指引。第二,就其中的“部分捏造”而言,笔者认为不论从文理解释、损害后果上都属于虚假诉讼的打击范畴,在公检法内部,可以制定出台虚假诉讼线索移送指引,明确不同类型案件的移送标准,提升可操作性,一方面保证应移尽移,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不顾质量、肆意移送。建立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反馈机制,规范线索的登记备案,对法院、检察院移送公安但未能刑事立案的线索,公安机关要逐一出具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以此提高线索移送质量。第三,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第三人向检察机关举报虚假诉讼,公安机关尚未刑事立案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加强法律监督线索初核,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加强立案监督,公安不得以民事判决尚在进行中,或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而轻易不予立案。同时,检察机关可以加强对个案的经验总结,梳理不同类型案件的监督规则,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动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