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革命正在蓬勃发展,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支撑,也是驱动生产方式变革、提升社会生活品质、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的重要引擎。然而,人工智能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风险和挑战。如何充分发挥其“赋能”作用,有效规避其“负能”风险,已成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这不仅是保障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我们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塑造区域竞争新优势的战略支点。
以人工智能为核心引擎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新质生产力”概念源于对我国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有关技术突破、生产要素配置与产业深度转型等问题的敏锐思考,本质是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先进生产力形态,核心标志在于全要素生产率的显著提升。因此,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摆脱传统增长模式、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必由之路,根本途径在于科技创新,尤其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培育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体制机制,完善支持人工智能等战略性产业发展的政策与治理体系。党中央的深远谋划,为我们在新起点上推动生产力升级指明了方向。而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集中体现了新质生产力的核心特征,成为驱动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其中,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的核心引擎,通过赋能实体经济、重塑生产流程与社会治理结构,为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
深刻认识人工智能发展
增强法治创新的紧迫感与责任感
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颠覆性力量,在培育新质生产力中发挥着核心引擎功能。其通过促进技术革命性突破、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引领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成为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当前,大力发展人工智能,对于改造传统产业、壮大新兴产业、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把握机遇,将人工智能作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攻方向,优化产业布局,强化政策引导,营造一流创新生态,最大限度释放其创新活力与发展红利。
但同时,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人工智能重塑了既有的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技术发展的速度超出了社会预期,由此产生了安全、伦理、规则等多重层面的法律问题,传统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逐渐显现出诸多不适应,社会治理体系也亟须完善。一方面,人工智能通过深度学习和大数据处理来构建算法模型时,由于数字技术缺陷、人为操作失误或黑客恶意攻击等原因,数据造假、算法窃取、软件漏洞等安全隐患易发频发;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在借助算法实际运行时,既有可能自主调整各项参数和规则,也有可能利用算法歧视、算法合谋等方式侵害用户权益,致使“算法黑箱”的形成,由于不易察觉或举证,并且缺乏程序透明度,难以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些风险若得不到有效管控,不仅会侵蚀技术应用的信任基础,阻碍新质生产力的形成进程,甚至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因此,不能任由技术“裸奔”,必须为其套上法治的“缰绳”,确保其发展行进在正确、安全、可靠的轨道上,真正成为新质生产力的推动者和保障者。
统筹发展和安全
把握人工智能规制的核心原则
推动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必须处理好发展与安全、创新与规制、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其中的核心在于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具体而言需把握好几项基本原则:
坚持科技向善。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应将道德伦理、公平正义等价值因素纳入人工智能的规制考量中,确保人工智能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增进人类福祉,保障人的尊严和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使人工智能始终朝着有利于人类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避免科技被滥用或恶意使用。
坚持风险预防与敏捷治理。对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各类风险,尤其是高风险科技应用,要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测、事后处置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同时,规制手段需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跟上技术迭代更新的步伐,避免“一刀切”扼杀创新。
坚持“依法治技”。将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应以增加社会公共福祉为目标,在参考既往科技领域立法的基础上,结合人工智能实践中的问题,前瞻性地涵盖适用范围、法律原则、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确保纠纷解决有法可依。
坚持开放协同。人工智能的治理绝非一城一地之事,须秉持开放包容、协同共治的理念。在国际层面,要主动融入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网络,密切跟踪国际规则制定动态。在国内层面,要着力构建多元协同治理格局。党委和政府要发挥引导、规范和监管作用,划定底线、明确红线;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自律,践行科技向善;法律界要深入开展人工智能带来的法治新问题研究,助力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社会公众和媒体则要积极参与监督,畅通反馈渠道。
(作者系南京工业大学产业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