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开区行刑衔接守好医保“救命钱”
日期:10-16
本报讯(通讯员 丁遥遥 王蓉蓉)近日,盐城经开区检察院运用“不起诉+行刑衔接”办案模式,成功办理一起医保诈骗案件,既体现了司法温度,又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追责,维护了医保基金安全。
案件还要从2023年4月7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当日,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被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导致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此类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这一点,刘某在前往盐城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时,医院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
“不是别人撞的,是我自己不小心骑车摔倒的。”刘某心存侥幸,选择了隐瞒实情,谎称其骑电动自行车摔倒,无第三方责任人,成功骗取医保统筹基金报销13256.8元。纸终究包不住火,医保主管部门在日常基金监管排查中发现了这笔报销费用异常的线索,随即将该线索移交公安部门立案调查。2024年2月4日,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隐瞒交通事故、骗取医保基金的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并未简单“一诉了之”,而是深入核查案件细节。经查,刘某此次住院共花费32739.3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13256.8元,个人现金支付19482.5元。更关键的是事故全责方张某系五保户,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仅向刘某赔偿7000元,无法覆盖全部医疗开支。此外,检察官还确认,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多项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节,且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合考量案件事实、情节及社会效果,2024年8月8日,盐城经开区检察院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不代表‘无责’,更不意味着‘免责’。”承办检察官强调,刘某的行为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已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唯有如此,才能切实维护医保政策的严肃性,震慑潜在的骗保行为。
为此,盐城经开区检察院于2024年9月18日,正式向响水县医疗保障局制发检察意见书,详细说明案件情况及法律依据,建议对刘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响水县医疗保障局启动行政调查程序,经严格审核,于2025年2月依法对刘某处骗取医保基金金额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笔罚款已全部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