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玉红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31日,盐城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一车间发生吊顶部分坍塌事故,经查,建设单位是盐城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盐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监理单位。该装修工程合同总价946.234937万元。面积3800平方米,2022年11月16日开始施工,于2022年12月23日完成施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当事人在施工中,未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吊顶施工,在未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审核同意的前提下,使用设计文件明确严禁的“老虎夹”紧固件,是导致事故发的直接原因。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盐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3.1182万元和2.98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案例评析】
该案件的办理,充分体现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目标。本案办理严格压实建设、施工等各责任主体,以“法律刚性约束”倒逼企业守牢质量底线,形成“违法必追责、追责必到位”的闭环。这种责任划分既契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谁施工、谁负责”“谁管理、谁担责”的要求,又推动责任从“事后追责”向“事前明责、事中守责”延伸,有效避免责任链条断裂;同时,也对监管部门提出在监管过程中,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的升级,针对潜在的“无监理单位”“违规使用禁用材料”等问题,提前预判“小型装修工程易缺监管”“分包环节易失控”等行业风险。后续可通过个案查处推动同类厂房装修项目的专项排查,重点核查“监理配备情况”“施工与设计一致性”,将监管触角延伸至易被忽视的风险点,切实筑牢质量安全防线,补上监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