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南通市沃思特工贸有限公司、南通浩阳经贸有限公司、江苏裕丰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纪建
南通市沃思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于2014年5月29日与我行签订《最高债权额合同》一份,金额12000万元,债权期间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5月29日。同日,南通曼特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通浩阳经贸有限公司、江苏裕丰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纪建分别与我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自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债务人共向我行申请24笔进口押汇业务,期限均为3个月,均由南通曼特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通浩阳经贸有限公司、江苏裕丰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纪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押汇业务已由我行垫款,垫款本金合计美元14894591.51元。
请债务人南通市沃思特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上述垫款及相应罚息,请保证人南通浩阳经贸有限公司、江苏裕丰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纪建立即为债务人在我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谨此通知。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二○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