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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公 告

日期: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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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资讯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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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捌仟元整(¥448000元)。因你单位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芳联系不上,且邮寄送达无人接收(快递员电话联系无法接通),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扬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扬环02罚告字〔2025〕52号),你单位应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联系电话:13852175675

联系地址:高邮市城市商务大厦20楼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