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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检委办审查职能重塑研究

日期: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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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当前基层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检委办)普遍面临审查虚化的困境。主要表现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模糊导致的审查规范缺失,案件信息依赖检察官供给导致的被动审查、检委办审查结论对承办检察官和检委会决策的实质影响力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与一体抓实“三个管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相违背。通过提出“规则标准化”适配路径,可以推动检委办从“程序性审查”向“决策支持中枢”转型,释放检委会议事决策效能。

完善实体规则

破解“审查依据缺失”

制定明确《检委办实质审查事项清单》(下称《清单》)。通过制定《清单》,将审查标准确定为刚性审查项和弹性审查项,区分提请上会议题的审查边界和重点,搭建“刚性审查兜底、弹性审查补充、动态调整适配”的规则体系,实现检委办审查从“经验判断”到“规则治理”转型。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当前,新业态新领域案件时有发生,为避免审查规则僵化,《清单》采取“年度更新+动态调整”的双轨校正。每年年终,检委办汇总分析全年经本院检委会审议决定的案件,将检委会决议和检委办审查意见做差异性分析,按照差异问题动态增减删改实质审查项。同时,针对法律法规修订、新类型案件突发等情形,在当次会议召开后,综合案件承办人意见、检察官联席会议意见、检委办审查和检委会决议,及时补充专项审查要求。充分运用类案强制检索。要求承办检察官提请上会审议前,围绕法律适用、事实查明、证据采信等问题,每案进行类案检索,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程序规则优化

打破“资源依赖”壁垒

完善案件审查步骤。建立“议题过滤→争议预判→类案检索→意见分级(一般性/实质性)→实质沟通→终局意见”的六步审查程序,改变以往承办人单向供给模式,加强与承办检察官及部门沟通协调。议题过滤阶段,设定《检委会议题准入负面清单》,明确退回标准,对缺乏争议焦点或证据要件不全的议题直接退回补正。争议预判环节要求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报告中标注法律适用分歧点,检委办复核锁定实质性争议。类案检索环节则严格执行类案强制检索规定,检索结果在上会材料中载明。针对审查意见效力虚化问题,将意见分为“一般性”与“实质性”两类,前者通过书面签收快速反馈,后者则需专项说明或召开联席会议,充分了解案情和意见依据,形成最终审查意见(即终局意见)并纳入检委会审议材料。

刚性约束信息供给标准。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确定必须提交的材料内容和时限要求,确保检委办和委员能够有时间提前客观、完整地了解案情。对于故意隐瞒材料的,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负面清单予以评价;造成检委会决定错误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效力强化机制

扭转“意见弱化”困境

设立审查意见分级制度。基于意见内容对检委会决策的影响力,构建效力体系。对于存在证据合法性缺陷或程序重大瑕疵的案件必须整改后方可上会;对于法律适用分歧或量刑明显失衡的案件,检委会审议时需专项汇报分歧点;对于文书格式瑕疵或程序性待完善的案件,承办人可选择性采纳,但需书面反馈;对于完全同意承办人意见的案件直接进入审议环节。坚持效力追溯和定期公开。检委办可以记录“提出→反馈→采纳→执行”全流程,并将记录内容附在检委会卷宗中一并归档,作为内部案件质量评查的一项内容,每季度向检委会委员汇总报告审查意见执行情况,强化审查意见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