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09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新视角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认定之我见

日期:09-30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施行,为成员资格认定提供了“户籍+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的法定框架,破解了此前标准分散、裁判不一的困境。

从认定标准来看,户籍是基础但非唯一依据。在多数案例中,户籍在集体且未迁出者,若同时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例如持有承包经营权;履行村民义务,例如参与集体生产,通常被认定为成员,如红安县王某鹏因户籍未迁、承包地未失获资格确认。反之,即便户籍在册,若长期脱离集体生产、生活来源依赖城镇社保,则可能被排除。

而针对特殊群体的认定问题,目前也得到一定解决。外嫁女若婚后户籍未迁出、嫁入地未获权益,仍依赖原集体土地,应保留资格,如海口市张某梅婚后仍享承包权、参与选举,再审获补偿款;新生儿随父母落户且父母具备资格,一般直接认定,如湖南省胡某甲因父母为成员获资格。因征地“农转非”等政策性户籍变动者,若生活仍系于集体土地,其资格及子女资格也会被认可。

救济途径方面,法律明确了“调解—仲裁—诉讼”的多元路径,当事人可直接起诉,村集体主张成员“失权”需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可提公益诉讼,强化了特殊群体保护。

当前,成员资格认定需平衡“法定标准”与“地方自治”,既要遵循法律底线,也需结合各地实践细化规则,方能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助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