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治理对策
日期:09-30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决心与力度,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压倒性胜利。但是当前反腐败斗争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尚未根除,彻底铲除这些滋生腐败的深层次因素,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近年来,我国各级监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持续查处了大量顶风作案的贪污腐败案件。笔者通过归纳这些案件可以发现,实践中腐败手段出现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的态势,腐败问题呈现新型化和隐性化的特点,这对监察机关的监督能力、调查手段和治理效能提出了重大考验。虽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现实生活里呈现出多样的形式,但万变不离其宗,厘清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存在的共同特征,有助于监察机关预防和打击贪腐行为。总体来说,新型、隐性腐败存在以下特征:
第一,腐败行为的隐蔽性。在反腐行动的高压下,腐败主体开始从交易方式、交易主体、交易时间等多方面入手,试图隐蔽自身的腐败行为。所谓腐败形式合法化,是指腐败主体倾向于用合法的民商事活动来掩盖腐败交易的本质。这种通过市场行为掩饰钱权交易的伪装,主要有利用“影子公司”“影子股东”等异常政商关系来将公权力的操作退居幕后和利用借贷、投资理财、买卖等合同行为产生的利差进行非法利益输送两种方式。交易主体也从为他人办事后直接收受对方财物的单线模式变成向外拓展的间接收受模式。此外,新型腐败里腐败主体更擅长于利用时间差,通过事情感情投资或者事后期权回报来掩饰腐败行为。
第二,由于传统领域的监管体系相对健全,腐败现象正从土地审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传统重点领域向数字经济、科技创新、金融投资等新兴领域蔓延。新兴领域的监管规则尚不完善,对权力运作的监督存在较大空白,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部分公职人员通过利用大数据资源、算法垄断或政策补贴在此领域进行非法牟利。
第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主体为了让自己为请托人办事不易为他人察觉,有时会刻意在自己与受托之事之间建立起隔离墙。腐败主体会通过上会讨论的形式,在会上施加影响,从而将自己个人意志在形式上转化成集体意志,以掩人耳目。
鉴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腐败主体、腐败手段、腐败领域等方面都展现出了质变的一面,以往的反腐手段已经落后,相关法律规定和监察机关的监察手段需要与时俱进,以全面推进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系统性惩治。尽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形式多样,但归根到底,其始终是公权力私化的体现,是权力配置和制约机制不完备的产物。因此,要想治理腐败频频发生的权力集中领域,约束“关键少数”的重要人员和优化现有机制是重要一环。为防范“一把手”一言堂的局面,各单位应当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原则,推进“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行使权力的监督。同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等工作,降低其直接贪腐的可能。在重点领域,要持续推动权责法定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根源上压缩权力设租寻租的空间。
监察机关需要不断优化监督手段,不同的监督制度资源应当整合,不断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市场监督、税务、审计、金融等执法部门的协同联动,构建信息共享、职责共担的联合监督机制。此外,可以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包括公众监督、媒体监督和专家评估,实现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的配合互助。对于一些腐败行为隐藏较深、群众监督日常易忽视,但又牵扯重大公共利益的领域,监察机关应当改进对该类领域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方式,提升巡视、审计、纪检监察、上级检查等体制内力量发现和防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卧底、技术侦查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