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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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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法院破解“无产可破”案件审理难

日期: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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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资讯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王晓臻 伍晓伟)“没想到法院和公益管理人,不仅没收我一分钱,还帮我解决了大麻烦!”近日,某破产企业负责人陆某专程来到金湖县法院表达感谢之情。陆某是该院探索建立无产可破案件指定公益管理人制度的又一受益者。

2019年,陆某独资创办了铜业公司,起初效益尚可,但自2022年起,公司效益一路下滑,欠下高额债务。为及时止损,陆某关闭了公司,变卖了所有资产偿还债务,尽管如此尚有20余万元债务无力偿还。陆某重新找了份工作,收入虽还不错,但节衣缩食也仅够偿还债务的利息及违约金。

今年6月,陆某抱着试试的心态,向金湖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该院受理后,根据陆某无产可破的实际情况,指定了公益管理人对陆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时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经各方协商,鉴于陆某实际状况,同意停止陆某所欠款项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责成其在3年内还清债务本金。有了喘息机会,陆某加倍努力工作,最终提前还清了全部债务,重新回归正常生活,铜业公司也顺利退出市场。

“公益管理人解决了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选任难的问题。”该院民二庭庭长周云介绍说,以往在选任无产可破案件和公益强制清算案件管理人时,一些职业管理人因“无利可图”都不愿意接这个“活”,影响了该类案件正常审理。为破解这一问题,金湖法院加强府院联动,由县司法局从全县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中,选择获得公职律师资格的公职人员,建立公益管理人人才库。根据法院案件审理需要,通过摇号的方式,指定公职律师担任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

“公益管理人的参与,有效提升了办案质效。”周云说,一方面,公益管理人属于“义务劳动”,在履职过程中不收取相关费用,大大降低了案件当事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成本;另一方面,公益管理人不仅提供法律专业服务,还以履行公共职务,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规范企业退出市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据了解,截至目前,该县首批共选任公益管理人5名,已参与办理破产案件10件,赢得各方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