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误工费 证人虚假陈述被罚五千元
日期:09-26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发现出庭证人的陈述与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严重不符,依法认定其作伪证,对该证人处以5000元罚款,坚决守护诚信诉讼的法治底线。
2023年9月,郭阿姨乘坐公交车出行。车辆从站台起步后,因遇李某驾驶车辆突然右转,公交车紧急刹车,导致郭阿姨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公交车司机孙某负次要责任,郭阿姨无责。
郭阿姨因伤入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240日。因协商赔偿未果,郭阿姨于2025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事故责任方李某、孙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0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郭阿姨称事发时其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仍在从事家政、护工等工作,主张按照150元/天的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为证明自己有稳定收入,郭阿姨申请证人小佳出庭作证。
小佳签署了《证人诚信诉讼保证书》,她当庭表示:“我雇佣郭阿姨为我家干活,她是在去菜场买菜路上出的事故,我父母和她是老家一个村子的,没有亲属关系。”法官要求小佳出示其向郭阿姨支付报酬的微信记录,审查后却发现内容与其证言存在明显矛盾。
双方聊天记录显示,小佳曾向郭阿姨转账1050元,并说明:“阿姨你看下,这个月1号-8号的工资,3号休了一天。”而郭阿姨却回复:“发错了不,你发给别人工资发给我了,快点重新弄走。”小佳则语音回复:“俺大爷让我转的,给人家保险公司看的,你收,然后你回我收到就行了。”郭阿姨遂收款并回复“收到”。
法官抓住该矛盾点深入调查询问,真相终于水落石出。原来,郭阿姨的确曾在小佳家中帮过忙,但是双方未约定过报酬,属于同乡之间的情谊行为。事故发生后,为帮助郭阿姨获得保险公司的误工费理赔,小佳为郭阿姨“特制”了虚假的工资支付证据。
在法官严肃释明诚信诉讼重要性和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后,证人小佳承认了自身的不实作证行为,并向法院提交悔过书。
法院认为,证人小佳有意制造虚假证据,在签署保证书后仍当庭作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秩序。鉴于其经训诫后能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主动悔过,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目前,小佳已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