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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运用新法破二十年“身份困局”

日期: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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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江苏法苑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5月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实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提供了明确司法救济路径。近日,常州经开区法院横山桥法庭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成功审结一起跨越二十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纠纷案。法庭以公正裁判厘清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纠正不当村规民约,化解了长期困扰当事人的“身份难题”,收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与感谢信。

原告李某原籍在外省,上世纪90年代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某村村民小组。落户后,李某积极参与村集体活动,2002年至2004年期间,正常领取该村民小组发放的土地分配款,2008年取得该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与集体的联系日益紧密。2002年,李某离婚。2005年,该村民小组制定村规民约,其中条款规定“婚进本村十五年内离婚的,离婚后婚进方户口未迁出的不再享受分红”,李某的成员待遇因此受到影响。更关键的是,李某原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未确认其成员资格,也未给予任何成员待遇,使其陷入“两头空”的身份困境。此前,李某曾起诉主张土地征用补偿款,因当时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法院未对其身份确认案件进行受理。2025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明确法院可受理成员资格认定纠纷,李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在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待遇。

此案中,李某因婚迁落户后,已与原籍集体经济组织脱离成员关联,在该村民小组生活期间,长期居住、领取土地分配款、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足以证明其与该小组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亦依赖于集体财产。即便李某曾离婚,但其未离开该小组,反而通过购置房屋进一步巩固与集体的联系,离婚事实不影响成员身份存续。此外,法庭指出,该村民小组2005年制定的相关村规民约条款,直接剥夺李某作为成员的合法权益,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要求,应属无效。最终,法庭依法判决确认李某为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同等待遇。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