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破解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困局
日期:09-25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对环境公共权益予以救济的一种新型诉讼,旨在破解“公地悲剧”难题,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因此,仅作出环境修复裁判无法真正实现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目的和制度价值,环境修复执行是实现公益保护的关键所在。
问题本质与结构性困境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作为救济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路径尚处于立法空白地带。以K市E公司污染案为例,某公司违规排放工业废水致河道底泥铜超标50余倍,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通过协调危废处置、河道疏浚等10余项专业环节,历时13个月最终完成河面283㎡与底泥200m^3的修复。该案例是环境修复执行探索过程中较为成功的实践,但同时也暴露出行政部门职能分散协同不足、社会组织缺乏强制力执行效率较低的深层矛盾。究其根源,生态环境修复的技术精密性、公益属性与长期性已超越传统民事执行框架的承载力,制度供给亟需完善。
主体重铸与监督革新
破解上述困局需首先厘清执行主体权责。确立属地政府为执行核心具备法理与实践双重正当性:政府作为公共利益法定代表,与修复的公法属性深度契合;其行政组织体系可高效调动环保、水利等多部门形成合力,压缩协调成本。具体而言,法院判决后委托属地政府执行,由政府招标专业机构实施修复,同步组织专家优化方案,并协调多部门开展过程监管。与此同时,检察监督需实现穿透式革新。
程序进阶与公众赋权
执行机制落地需配套程序创新,如构建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参照美国超级基金运行实践,全周期披露污染源解析、修复方案、监测数据及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多源数据交叉核验与突击飞行检查确保修复工作落实。此外,公众参与机制则需突破形式化窠臼:在决策层面,形成“公众提案-政府修正案起草-公开听证-采纳说明函”的征询闭环;针对重大影响项目,设立社区顾问小组,由15-20名民选代表收集诉求、参与技术共商、评估修复成效,避免“事中失语、事后抗议”等情况发生。验收程序须呼应技术风险特性:对不足半年的短期工程采用终局验收与专家盲审;对采用帽封、生物修复等易反弹技术的中长期项目,引入周期性回顾制度,强制执行年度监测并预留30日公众异议期。
协同治理范式与制度合力
综观全局,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的破局之道在于构建“政府主导-检察监督-公众参与”的协同治理范式。这一范式以属地政府执行主体地位为支点,撬动行政系统的资源整合优势;以检察《监管意见书》为杠杆,激活司法监督的刚性约束;以信息公开等机制为纽带,注入社会力量的制衡动能,三者的制度合力将有效贯通“技术实施-资金监管-风险防控”链条。唯有如此,方能真正打通生态司法救济“最后一公里”,实现从单一惩治向“修复-预防-再生”综合治理的范式跃迁,使公益诉讼真正成为绿水青山的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