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09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未按规定消防备案应予处罚

日期:09-25
字号:
版面:第A04版:特别报道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8日,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超市涉嫌在消防工程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查,某超市于2024年8月2日进行消防改造工程施工,施工单位是扬州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面积850㎡,消防工程施工造价4.5万元。该消防工程9月10日竣工,某超市于9月11日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了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该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某超市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于9月17日投入营业。11月17日,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裁量基准,决定对某超市处以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某超市于11月27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报了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评析】

本案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消防安全监管“放管结合”的原则,对同类经营主体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一是破除“验收合格即可”的认识误区。部分建设单位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就万事大吉。本案明确警示,验收合格和依法备案是两个不可或缺的法定环节,违者将会依法受到惩处。备案是行政机关事后抽查监管的重要依据,备案工程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是强调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某超市作为消防改造工程的投资方和使用方,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其他建设工程,依法负有组织验收并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的法定责任,是独立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直接义务人。

三是凸显消防备案的程序价值。备案制度并非简单的“走程序”,而是构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的重要一环。它确保了主管部门能够掌握建设工程的消防情况,并通过“抽查”机制形成有效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切实重视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无小事,程序合规与实体安全同等重要。任何经营主体都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备案等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