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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因质量争议拒付货款 买方未按约检验自担后果

日期: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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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预拌混凝土用于其承包的道路建设,但该工程未通过验收。甲公司认为是由于混凝土质量不过关导致的,因此拒付乙公司的剩余货款。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买方甲公司向卖方乙公司支付货款7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2022年9月,甲公司因承包某道路建设工程,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购买C35强度等级的预拌混凝土。合同中明确了两项关键条款:一是甲公司需对到场混凝土及时进行表观检查,若发现质量问题,须在抽样后35天内提交书面报告,否则视为该批混凝土质量合格;二是甲公司需按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施工和养护,避免因振捣不密实、养护不当等操作问题导致混凝土质量事故。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供应混凝土,甲公司将其用于道路建设。然而,在后续验收环节,抽检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C35等级,验收未通过。甲公司因此未拿到工程款,还需承担整改责任。

面对这一结果,甲公司认为是乙公司供应的混凝土质量不达标,遂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双方围绕“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展开激烈辩论。甲公司主张混凝土本身质量不达标,导致验收失败;乙公司则认为,已按合同约定供应合格产品,质量问题可能源于甲公司施工或养护不当。

为厘清争议,法院向专业人士咨询得知,预拌混凝土的强度受运输时间、施工工艺(如振捣是否密实、是否违规加水)、养护措施等多重因素影响,浇筑后强度可能发生变化。

结合案件事实,法院认定甲公司主张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不足。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若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该案中,双方明确约定35天检验期及书面异议要求,但甲公司未按约履行,最终因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7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甲公司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中,检验是买方的重要义务,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环节。买方要严格履行检验义务,收到标的物后及时检查,发现问题按约定期限书面提出并固定证据,避免因怠于行权丧失救济机会。同时,在质量争议中,买方需对标的物交付时不符合约定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区分自身操作过错与出卖人责任,将面临败诉风险。严守契约与诚信履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只有各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才能有效维护交易秩序,减少纠纷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