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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格式条款未尽提示义务 物流公司保价免责声明被判无效

日期: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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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托运的货物未购买保价服务,在运输过程中遭遇事故全部损毁,能否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货物全款呢?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4月24日,某新材料科技公司与某纸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某新材料科技公司向某纸业公司购买一批纸张,价款是1.4万元。合同签订后,某新材料科技公司支付某纸业公司价款1.4万元。后某货运代理公司在承运该批货物途中,于物流园发生火灾,致该批货物全部损毁。火灾事故发生后,某货运代理公司赔偿某新材料科技公司4600元,但拒绝赔付剩余的9400元。协商无果后,某新材料科技公司遂将某货运代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剩余的9400元。

庭审中,被告某货运代理公司辩称,某纸业公司托运货物时未向其声明货物价值,也未购买保价服务,根据《承运单特别约定》,未办理保价运输而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被告某货运代理公司对每件货物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300元,被告某货运代理公司赔偿原告某新材料科技公司4600元,已超出赔偿标准。此外被告某货运代理公司认为,案涉货物损毁系因物流园火灾事故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且原告某新材料科技公司未及时提货导致损失扩大,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该案中,被告某货运代理公司虽在承运单背面印制了保价条款,但未举证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通过加粗、加黑、特殊标识等方式向托运人某纸业公司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亦未就保价规则及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说明。因此,被告某货运代理公司提供的《承运单特别约定》第六条对托运人不发生效力。其次,案涉货物为2000张白色手揉纸,整体运输中未分件包装,被告某货运代理公司以“每件货物”作为赔偿计算单位,明显与货物实际状态不符,属于减轻自身责任的约定。此外,被告主张火灾属不可抗力,应举证证明事故同时具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三重要件。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证明损毁系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或托运人过错所致。在被告无明确证据排除人为过失或者管理疏漏的情况下,不能直接推定火灾事故属不可抗力。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货运代理公司对货物毁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仍需赔偿原告某新材料科技公司94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者加重对方责任的,应认定为无效。因此,物流企业应妥善履行承运义务,与托运人充分沟通关于赔偿标准的保价条款部分,若未履行提醒义务又无法认定事故属不可抗力的,则物流企业亦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