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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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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空间要素治理中“多主体协作执行模式”之可行性分析

日期: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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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空间治理作为一种多元社会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治理方式管理各类空间事物,以实现空间正义为根本目标的公共治理形态和过程,已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议题。空间是要素流动的物质载体,空间要素更涵盖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本与技术等多种资源,其有效治理关涉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格局。司法实践中,涉及空间要素治理的案件呈现出类型多元、法律关系复杂等显著特征,其中,土地征收、强制拆除、规划许可等为代表的行政履行判决,不仅直接反映公权与私利的边界平衡,更集中体现了治理效能和司法保障之间的张力,成为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提升司法公信和治理实效的关键。

为确保行政义务得以高效、规范落实,避免程序空转与权益悬置,亟需从职能优化和机制创新层面为行政履行判决执行注入新鲜血液。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法院的执行工作亦离不开党的领导与支持。与此同时,我国行政、司法“分工+协作”特点契合多主体协作模式的运行需求。基于此,在党的领导下,构建“法院主导、政府支持、人大检察监察监督的多主体协作执行模式”极具正当性和可行性。

一、法院主导

在“多主体协作执行模式”下,法院在行政履行判决的执行工作中,应当处于主导地位。

从行政审判角度出发,法院可以通过调整行政履行判决的裁判方式、细化裁判说理等手段,明确执行内容。对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继续履行协议的,法院判决应当服务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处理好司法谦抑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关系。从执行角度出发,法院应进一步落实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效发挥公告及司法建议作用,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情况直接通报至属地党委政法委、监察机关以及司法局,加大监督惩戒力度。

同时,法院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应当建立审执双向互通机制。针对执行内容不明确的行政履行判决,行政审判部门当然负有解释责任,可以通过跨部门列席专业法官会议、出具释明指导函等方式,明晰执行内容。执行部门在执行案件中,应当以行政履行判决的主文及说理部分作为执行依据,有限介入行政权的行使,以裁判论述和判决主文确定的内容为边界,对行政机关履职行为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介入指导,而不能在行政机关履行生效判决时“失声”,导致“执而不决”,进而引发重复诉讼。

二、政府支持

同级政府及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其他非被执行行政机关等,并不直接参与法院的执行工作,但行政履行判决的执行显然离不开其支持、配合。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法院、政府可以联合发布多主体协作执行模式的制度规范,建立行政履行案件执行多方协作平台。

在具体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于因行政机关主观原因造成执行案件履行不能的,可以通过党委、政府领导或负责人批示、约谈行政机关责任人等方式督促履行,还可以将法院通报情况纳入综治、法治、信用体系建设、文明单位及文明城市(村镇)等考核范围,对相应行政机关进行负面评价、一票否决等,倒逼其积极履行行政判决、带头模范遵守法律。而对于因协调能力受限、履行手段欠缺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执行受阻的,可以由属地或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等方式形成执行合力,助推执行案件化解。

在共性层面上,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通过协作平台不断加强府院良性互动,对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履职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进行反馈,从源头上减少行政判决执行案件的发生。不断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的通力协作,做实做深依法行政工作,督促、指导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履职,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三、人大检察监察监督

在法院执行工作中,人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发挥监督作用。就人大监督而言,通过人大代表参与见证执行、集中视察执行工作、列席执行工作推进会等方式,依法监督、支持法院开展执行。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较为紧密,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相对人对法院执行工作提出质疑时,不仅能及时发现矛盾隐患并反馈法院,还能凭借威望参与调解,疏导负面情绪。同时,对法院确实存在的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等问题,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要求法院逐项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有效推动依法执行、高效执行。

就检察监督而言,针对法院通报的个别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情形,或者在日常监督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该类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向不履职的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说明理由,的确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发送纠正违法通知,要求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特别是通过研判发现可能属于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审慎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对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履行判决的监督应当是有限度的,原则上不能对行政机关如何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自由裁量领域过度行使监督权。

监察监督不受行政机关干涉,对于解决行政履行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无疑是最有效的方式,这也切中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要害。对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监察机关推送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司法建议,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向监察机关控告的相关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可直接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以对行政机关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