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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职务侵占与盗窃的区别

日期: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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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人物·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19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郑某某在某电子公司工作期间,先后拉拢3名同事在流水线工作过程中,窃取生产资料电阻浆料带出公司,后统一交由郑某某进行变卖,卖得赃款后分赃。截至案发,四人盗窃电阻浆料价值合计人民币23万余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公司生产线员工相互勾结窃取电阻浆料的行为,究竟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盗窃罪。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从犯罪构成来看,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窃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窃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判断本案是“利用职务便利”还是“利用工作便利”,关键在于郑某某等人是否具有管理电阻浆料的权限。本案中,被盗电阻浆料由被害公司实际控制、占有,公司规定电阻浆料使用之后当天要归还到膏品室,电阻浆料有专人负责管理,且被害公司通过在工作场所设置监控等方式保护自身对涉案财物的占有。郑某某等人只是流水线上的工人,对涉案财物并没有管理、处分等职权,其利用的是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从涉案财物的处分权限来看,盗窃罪是对他人占有的侵犯,而职务侵占罪则是对本人占有的滥用。判断占有的归属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主观方面要求占有人有占有的意思,即占有人意识到自己正在占有某物;客观方面要求占有人实际支配或控制某物,这里的支配或控制不仅包括物理上的支配或控制,还包括企业制度规范上的支配或控制。本案中,郑某某等人虽然在工作过程中需要使用电阻浆料,但其本身的职责并非保管,对电阻浆料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占有、控制与支配的职责与权力。郑某某等人在工作中对电阻浆料的占有状态,属于在特定封闭空间和特定时空下的短暂占有,被害公司对电阻浆料并未失去控制。在此情况下,郑某某等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电阻浆料并带出公司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而不是职务侵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