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化繁荣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著作权保护对于推动文化创新和传承意义非凡。然而,无继承人作品这一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保护却面临着诸多难题。无继承人作品作为承载历史文化记忆的智力成果,其著作权保护既关乎文化遗产的传承延续,也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护边界。当前我国著作权保护体系因“权利主体中心主义”的设计逻辑,对无继承人作品形成保护盲区,侵权行为频发却缺乏有效规制路径。在此情况下,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无继承人作品著作权保护领域展现出巨大的潜力。
无继承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实难题
(一)文化价值与保护现状失衡
无继承人作品是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如《红楼梦》《二泉映月》及民间剪纸、古籍等,蕴含历史文化内涵,对学术研究、文化教育意义重大。但因原作者离世且无继承人,这些作品成为保护“盲区”:《红楼梦》商业改编过度娱乐化,梵高画作被大量未经授权复制用于廉价商品,阿炳音乐作品早期遭随意改编,民间手工艺品设计图被商家抄袭,其文化与艺术价值严重受损。
(二)现有保护机制失灵
当前著作权保护体系以 “有明确权利人”为核心设计,难以适配无继承人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采用会员制,无法纳入非会员的无继承人作品,如民间剪纸艺术被大量用于旅游纪念品,却得不到集体管理组织保护;行政保护资源有限,面对分散的侵权行为力不从心,像古代孤本古籍数字化传播侵权问题,现有行政机制难以及时制止。
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的合理性
(一)必要性:守护公共利益与填补保护空白
无继承人作品属公共文化资源:其承载的文化传承、教育价值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敦煌壁画临摹资料被商业机构未经许可用于旅游纪念品开发,《永乐大典》残本内容被商业公司歪曲篡改用于游戏开发,均损害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介入干预具有正当性。
弥补现有机制不足:民事、行政保护对无继承人作品乏力时,检察公益诉讼可发挥监督救济作用。江苏省某市检察机关发现多本古籍被非法数字化传播,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平台停止侵权;广西某检察机关针对无继承人民间音乐网络侵权提起诉讼,均填补了保护空白。
(二)可行性:法律与实践双重支撑
法律依据可循:虽无专门条款,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检司法解释中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为检察机关介入提供框架。江西某检察机关办理无继承人古籍侵权案时,依据法律原则与精神提起诉讼,印证了法律解释适用的可行性。
实践经验可借鉴: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经验,可移植到无继承人作品保护中。贵州某市检察机关联合环境监测机构收集污染证据的模式,可借鉴为与文化研究机构、图书馆协作收集作品原始资料。
检察公益诉讼路径构建
(一)明确诉讼主体资格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需在法律上明确其提起无继承人作品著作权公益诉讼的条件与程序。当前检察机关提起无继承人作品著作权公益诉讼,应从两个层面细化规则:一是“权利状态审查规则”,检察机关需先通过公告等方式,确认作品是否确实无继承人,避免因遗漏继承人导致权利损害;二是“利益关联审查规则”,对于文化价值争议较大的作品,需邀请文化专家进行论证,确保诉讼启动的合理性。
(二)界定诉讼范围
结合著作权法立法精神,无继承人作品著作权公益诉讼范围需以“公共利益损害” 为核心标尺,避免保护过度或遗漏。从侵权行为类型看,应涵盖三类核心行为:一是“经营性侵权”,即侵权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实施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二是“破坏性使用”,即对作品进行篡改、歪曲,导致文化内涵受损;三是“系统性侵权”,即侵权行为覆盖范围广、持续时间长。
(三)完善证据收集与审查
检察机关需建立与文化管理部门、图书馆、档案馆的协作机制,获取作品原始资料与版权信息,同时用技术手段固定网络侵权证据。如云南某检察机关办理民间故事案时,联合民俗文化研究机构收集原始口述资料、历史记载,用数字化技术记录网络侵权传播情况;陕西省某市检察机关从博物馆、音乐学院图书馆获取古代乐谱原始资料。证据审查中,需邀请民俗、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参与,确保证据真实、关联、合法。
(四)加强与其他机制协同
与著作权行政部门共享信息,督促其对侵权行为行政处罚;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探索作品价值评估等协作模式。四川省某市检察机关办理无继承人文学作品案时,将侵权线索告知行政部门,行政部门作出处罚,集体管理组织协助评估作品价值,为诉讼提供依据。该模式可推广至传统舞蹈等领域,如湖北省某市检察机关保护无继承人传统舞蹈动作记录,可与舞蹈协会、著作权行政部门协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