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屏密码撞“同款” 账户钱款遭盗刷
日期:09-18
本报讯(通讯员 韩茜琪 洪彬蕾)日常疏忽易酿财产风险,手机保管不当竟让窃贼有可乘之机。近日,经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在盐都区某服装店工作的王女士,骑车时习惯将手机放在电动车储物格里。今年4月的一天,王女士赶时间上班,将电动车停放在店门口后,没顾上取出储物格里的手机,便匆匆进店招呼顾客。不久后,陈某路过服装店,注意到电动车储物格里放着一部智能手机。见四周没有行人,店内工作人员也未留意室外情况,陈某左右张望确认“安全”后,迅速伸手将手机从储物格里拿出,揣进兜里快步离开。
回到家中后,陈某想要用自己手机拨打电话,便掏出口袋里的手机,输入自己的锁屏密码,却意外发现解锁开的竟是陌生的主界面。原来,他解锁打开的手机系之前盗窃的王女士手机,两人锁屏密码竟然一模一样。更让他惊喜的是,手机相册中恰好有王女士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银行卡号截图。随后,陈某利用这些隐私信息,重置王女士的微信支付密码,通过74笔分批操作,将王女士微信账号及绑定的两张银行卡内的12万余元,全部转至自己账户。
当日,在服装店工作的王女士忙完手头事务后,才发现手机遗忘在电动车储物格,拨打自己手机号时却被对方挂断。直至当晚补办手机卡、登录微信,她才发现支付密码已被更改,关联账户资金全部被盗刷,慌乱中立即前往派出所报案。
案发次日,民警锁定陈某行踪,将其抓获。到案后,陈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了此前2次偷盗电瓶车的其他犯罪事实。5月15日,经公安机关提请,盐都区检察院对陈某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6月25日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