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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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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担保手机号被换,责任谁承担?

日期: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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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综合动态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手机上动动手指就能借到钱,如此虚拟的贷款方式是否安全?灌南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网贷纠纷案中发现,法院判决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金融公司的20万元贷款面临“打水漂”。

2022年7月,灌南县养殖户孙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分两次在某网贷App上借款共计20万元,并找了成某、王某、王某某等5人为其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到期后,因为孙某未能按期偿还,网贷公司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还款,并由5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其中两名担保人成某、王某却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指出借款合同中用于签约验证的手机号并非本人所有,坚称没有提供担保,孙某也证实担保合同中绑定的手机号非成某与王某所使用。因此,一审法院以“网贷公司未能证明担保手机号为成某、王某所有”为由,判处两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仅靠担保人和借款人口头陈述就能排除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吗?”某网贷公司在向灌南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时提出疑问。

灌南县检察院依法受理了该案,经调查发现,成某、王某早在此前为孙某向该网贷公司贷款提供过担保,二人通过实名注册、活体认证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并完成了数字签名,即成某、王某二人系该网贷公司“老用户”,在孙某偿还第一笔贷款后并未注销原注册账号,孙某在向该网贷公司申请第二次贷款时在二人的配合下更换了原绑定手机号,该网贷App更换手机号需要输入“原密码登录、输入新手机号、图形验证、短信验证、设置新密码”五步操作,全程需实时验证。

“虽然孙某承认是他偷偷操作的,但是如果成某、王某从未透露过账户密码,孙某如何完成这一系列操作?”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根据网贷公司系统记录显示,手机号变更和担保签约均通过成某、王某的实名账户完成,两人声称“不知情”却拿不出任何证据,甚至无法解释为何自己早年注册的账户会被他人长期控制。

“借款人配合担保人否认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此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损害了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健康秩序。”灌南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如果成某、王某将上述信息告知他人完成《担保保证书》的签署,应当视为成某、王某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担保活动,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应当由成某、王某承担。2024年8月28日,灌南县检察院依法向一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采纳了检察建议,于2024年9月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重新审理此案。

2025年4月9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某网贷公司与成某、王某签订的《担保保证书》合法有效,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属于实名登记人成某、王某自己妥善保管的专有秘密信息,更改手机号码需要成某、王某配合,成某、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用户名和密码被盗用,对其辩解不予采信,被申诉人成某、王某、王某某、李某、孙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办案中,检察官发现该网贷公司App的更换保证人手机号码程序存在漏洞,仅靠“密码+短信验证码”就能完成,无需活体认证防范程序。为有效堵塞管理疏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灌南县检察院向该公司发出《风险提示函》,建议完善相关审核程序,提高贷款及担保各项程序中个人身份验证级别,确保各项操作均由本人操作完成,提升贷款审核准确性,防止产生纠纷,守护用户资金安全。目前,该网贷公司已增加了生物识别验证环节,检察机关通过高效履职有效防范化解了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公司资金安全的同时也减少了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