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供水管网不得擅自与公共管网连接
日期:09-18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日,苏州市吴江区某供水企业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其家中自来水浑浊且有异味。经现场排查,供水企业发现附近某种植园内自建的河水浇灌管网与公共自来水管网连接。供水主管部门调查得知,该种植园为了节约成本和使用方便,自建河水浇灌管网并与浇灌草坪的原自来水管道连接,连接处用阀门控制。2023年12月30日,因自来水管冻裂,工作人员为关停自来水,误开了控制阀门,致使河水浇灌管道与自来水管道连通,且因浇灌泵的水压大于自来水管网压力,导致河水倒灌进入公共供水管网,造成周边居民家中自来水水质突发事件。供水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本案当事人擅自将自建的河水浇灌管网与公共自来水管网连接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规定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供水主管部门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案例评析:
擅自将自建的供水管网与公共自来水管道连接的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很难发现,往往在用水户反映自来水水质异常或者造成水质突发事件后,当事人主动供述或提供有关信息后,才能找到自建管道和公共自来水管道连接位置。供水管道是广大城乡居民饮用水的专用管网,擅自将建自建的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一旦连接处阀门损坏或人为扳动,很容易发生倒灌而污染公共自来水水质,轻则赔偿损失,重则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为了您和他人的饮用水安全,请勿擅自将自建的供水管网与公共自来水管网进行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