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超 施晶文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是民事检察制度的一项基石性权力,其规范运行与效能提升,直接关系司法公正的实现、公民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在实践运行中,该权力面临多重挑战,譬如立法供给的结构性缺陷、权力边界的模糊性及保障机制的缺位等,这些都制约其效能的发挥。
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发展的背景下,上述困境的叠加制约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效能的充分发挥。因此,通过立法完善明确权力边界、强化保障机制,成为推动调查核实权规范运行的当务之急。笔者立足司法实践,进行一些思考和探索: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高质效履职路径,需以司法规律为遵循、以制度完善为支撑、以技术革新为助力,在权力边界与监督效能之间实现动态平衡。唯有如此,才能使该权力既恪守司法谦抑底线,又成为纠正诉讼违法的利器,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中发挥核心作用。
一、理念重构:以精准监督为核心的价值追求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根植于法律监督权的派生属性,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权能。这一属性决定了行使调查核实权必须恪守双重边界:一方面需严格遵循比例原则,保持权力的谦抑性,明确其辅助性定位,避免替代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或僭越法院审判权能,防止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形成不当干预;另一方面,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或存在司法人员违法履职等重大情形时,则应强化主动监督意识,突破当事人主义的程序局限,主动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尤其要贯彻精准监督导向,将调查资源集中于“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证据”“程序严重违法且影响实体结果”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关键情形,确保监督资源高效配置,提升两益保护的针对性。
二、机制完善:从启动到反馈的全流程规范化
分类启动机制。建议构建“双轨制+清单化”启动模式:依申请启动,需满足“当事人因客观障碍无法取证且法院怠于调查”的条件;依职权启动,则限于虚假诉讼损害两益、审判人员职务违法等重大情形,同时建立“线索评估——检察长审批——检委会备案”的多级审查机制,避免权力泛化。针对实践中部分调查依赖兜底条款的问题,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将“其他情形”进行列举式明确,减少扩大解释空间。
类型化的调查规程。建议按监督类型设计调查方案:生效裁判监督中,聚焦“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核查证据真伪、来源合法性及与原审事实的冲突性,对涉及两益的案件强化资金流向、关联关系等方面调查,如通过文迹鉴定确认伪造凭证;执行监督需区分裁定违法、行为违法与消极执行,对涉及民生、两益的执行案件优先调查,采用现场勘验、调取日志等措施,恪守比例原则以避免妨碍执行效率;审判人员违法监督应围绕违法线索,通过询问、调取内卷形成“发现——核实——提出建议”闭环。审批权限需分层设定:一般性查询、调卷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委托鉴定、涉公职人员或重大公益案件的调查须检察长批准。
刚性保障与效力认定机制。针对被调查对象拒不配合的现状,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对行政机关可发出《调查配合通知书》并抄送其上级单位;对拒不提供关键证据的企业,可建议纳入社会征信系统评价;对涉嫌妨碍司法的个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证据效力方面,实行“区分对待”原则:证明审判程序违法的证据可直接作为监督依据,影响实体结果的证据需经庭审质证,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负解释说明义务。
三、能力提升:专业化与技术赋能的双重突破
专业化队伍建设。民事检察人员须兼具深厚的法学功底与全面的调查技能:以专业培训夯实民商事法律、法理学等理论基础,以挂职锻炼和类案研讨提升证据审查能力,以银行流水解析、电子数据审查、突破串供的询问技巧等实训锤炼调查技能,尤其强化对虚假诉讼、关联交易等两益受损情形的识别能力;建立并充实民事检察人才库,组建专业团队参与案件办理、业务研究与培训。
数字检察赋能监督。构建“数据筛查——线索研判——精准调查”的智慧监督链条:依托政法大数据等平台,开发“同案不同判”“超标的查封”“关联企业异常交易”等监督模型,通过比对类案裁判文书、执行案件信息、企业信用数据自动识别异常线索;在调查取证中运用区块链存证固定电子数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例如通过分析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的时间戳与原审证据的矛盾点,可有效查实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通过筛查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异常轨迹,可及时发现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